阿摩司书第三章
以色列受审(三至六章)
本段仍继续作罪恶的宣判,承接第一至二章的信息,只是完全集中在严责以色列的罪恶,有精细的分析。这三章经文都是以同一个方式为开端:“当听我的话”(三1,四1,五1),成为自然的分段。主要的论题是责备撒玛利亚(三9-12,四1-3),以后才转向伯特利,结束本段的信息,十分有次序与条理。
(一)拣选与审判(三1-2)
以色列蒙神的拣选,这就是审判的原因。他们既得着恩典,却不负责,行为与所蒙的恩不相称,使神忿怒,刑罚他们。
本小段(1、2节)是前两章的概括之内容与结语,不仅对以色列,也对地上的万族。文体与上文不同,在信息的开諯有另一种严正的宣告。引入一连串的问语(三6-8),以第三人称提到耶和华(三6、8)。
“当听耶和华的话”,不是呼吁听者接受,而引发他们注意,这也是智慧者呼吁的方式(参阅箴八32;撒下二十17及士九7)。这句话虽在开端,不是信息的引言,只是先知清楚地交代,“耶和华已经说了”,不能任意更改。1
在第二节(三2),信息十分明确而紧凑,以完成式说出神拣选的作为。下一句“因此”,推理结果,提到审判的必要,用未完成式,是必有的未来。回顾第二章九节神拯救作为,是在宣判之前。神的恩惠在前,忿怒在后,施恩之后,若不悔改,必遭刑罚。
“以色列人哪,你们全家是我从埃及地领上来的,当听耶和华攻击你们的话。”(三1)
本节完全采取散文的形式,平铺直叙地道出。这与第一、二章不同,没有用传信者方式:“耶和华如此说”。先知却以教法师的口吻:耶和华已经说了,这是祂的作为。现在从耶和华拯救的作为说起:“你们全家是我从埃及地领上来的。”全家应指以色列民族的整体,不分以色列北国与犹大南国。在神的心目中,选民只有一体,不能分开。以色列成为一个国家,是在他们出埃及之后才由神所建立的。“全家”是指“全族”(参阅耶八3与弥二3)。
“攻击你们”是指你们全家的人。“攻击”未必只指反面的,因为“攻击”并非动词,只是介系词,是“针对”或“有关”,与“切切相关”,所以以色列人必须注意,认真来听,不可随意与轻忽。这些话是十分严重的,耶和华已经说了,是千真万确,无法更改或否认的。
“在地上万族中,我只认识你们。”(2节上)
耶和华向以色列全家说话,祂却要他们观望地上的万族。在万族中只选一族,这是拣选的恩典。“地上万族”也在创世记第十二章三节及第廿八章十四节出现。万族必指不同的种族。在约书亚记第七章十四至十八节“宗族”是从支派中分出来,由家室至宗族,由宗族至支派,所以那是家族,不是这里所指的种族。2
“我只认识你们”,这是神独特的恩典。“认识”的涵义是“承认”,也是“注意”,甚至是“爱”(参阅何十三5;诗一6;伯廿四16)。这里应指“拣选”。阿摩司没有用申命记的字汇,因为申命记直接用“拣选”一词(七7,十四2)。这是神拣选的恩典(耶一5;创十八19;出卅二12、17)。
“只”字在本节的前端,必是为加重语气。神的拣选是唯一的,独特的,可见这字非常有力。
“在地上万族中”,在原意也可译为“从地上万族”,因此更有拣选的涵义。这句话可以译作:“从地上万族,我只拣选你们。”
神只拣选以色列人,必有特殊的用意与目的,“拣选为事奉”(Election for Service)是必需符合的条件,以色列人必须负责,不可推诿。
“因此,我必追讨你们的一切罪孽。”(2节下)
以色列显然没有达到神的期望(何四10;耶五19;申卅一16;撒上十五23;王下十七15),他们实际拒绝耶和华的恩典,所以神必追讨他们一切罪孽(参阅出二十5;耶五29,十一22,廿三2)。
“因此”是总其大成,概括地下十分肯定的结论。拣选必有责任与要求。神既“认识”,必定“审问”(“追讨”)的原意。神所查究的是以色列人行为。他们犯了罪孽(第一、二章一直用的词),是神必须追讨与刑罪的。但是这里所用的字,是指罪孽的特性,歪曲不正,反常偏邪(`awan),是神不能容忍的。这里没有特别指出什么刑罚,但是刑罚是不能免除的。
在这两节中,有一个重复用词:“一切”。这里有“一切罪孽”,“万族”指一切的种族,还有上一节“全家”,即家中一切的人。先知用词似指神的作为是整体的,祂看以色列为全家。祂看世人为“万族”,祂看选民的失败为“一切罪孽”。
先知在这里也完全以法律的程序来宣判以色列。耶和华是大法官,祂所宣判的是最后的。先知秉承法官的命令,以十分锋利的言词,对罪愆者宣告审判的话。
1 W. Zimmerli, Ezekiel, (1969)
260分为两项不同的呼召:(一)呼召听受(Leherro/ffungsruf);(二)呼召注意(Aufmerksamkeitsruf
),参阅 Wolff, Amos, 175.
2 有关家族的系统,可参阅 Johannes Pedersen, Israel, Its Life
and Culture, I-II, tr. Aslang Moller (1926) 49-50, Martin Noth, The Old
Testament World, tr. Victor I, Gruhn (1966)63-64; Roland de Vaux, Ancient
Israel: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, tr. Jogn McHugh (1961), 90-91.
(二)先知的权威(三3-8)
本段反映先知阿摩司早期的职事。他必须而临人们的质询,他究竟有什么权威可以担任这样先知的职责?他感到耶和华对他的催迫,使他必须受命说豫言。他以人、兽及鸟的表象来解说。在一般人以为十分平稳安全的境遇中,先知却提出死亡与毁灭的力量,耸人听闻。但是这从神而来的信息,怎可轻忽呢?
本段的文体很奇特,是用一连串的问话,却似乎是一气呵成的,成为一个单元。第三至五节是一小段,第六节成为一个高,虽然仍以问话的方式。所有问话都有假定词“若”,在第八节就不同了,问话用“谁”,直接达到说话的用意。这里的问话很难分别,究竟是指现在、过去或将来,但是前因后果十分分明,足够说出工作的必要与重要。阿摩司必须为神发言。
第七节照许多学者解释,认为是以后附加的,因为这不是问话,而是宣告,在问话中加插,很特出。3其实第六节是单独的,第八节也是单独的。可能第七节也单独,所以不是千篇一律的。在不同的表达方法中,仍可看出思想的连贯。事实上第七节虽然不是问话,在开端仍以“若”字作一番假定。
这些问话也都是修辞性的(所谓Rhetorical Questions),耶和华是以第三人称提说,可见阿摩司完全是以发言人的身分说话。这些修辞式的问题是不必答覆的,因为在问话中已包涵着答案,只是一连串的问题,似乎有逐渐进展的语句与思想,增加紧张的因素。这里共有九个问题,前五个以问话的记号(He),中译词以“岂”来表达,或“岂不”、“岂能”。以后一直问下来,推理中看前因后果,在第八节作最后的结语,十分合乎逻辑。第六节上稍有不同,专指果效方面。第六节下是第七个问题,再回覆问号的“若”。所以第六节是有关键的,提到人的反应及神的行为。一切的答案是在第八节的结语中。最后提出:“耶和华发命”。
这段话不是宣讲式的,而是智慧者劝勉的言词。劝导听众注音意神的信息,是以豫言的方式,说出在历史中必然发生的事件。先知的话实际是耶和华的信息,他有先知的权威,受命为神发言。
“二人若不同心,岂能同行呢。”(3节)
先知并非用深奥的道理,却谈日常的生活经验,是他自己在行动中体验的。他从桑树园中走出来,自提奇亚至伯特利,自伯特利到撒玛利亚。二人行路,若以前从未遇见过,不会一起行路。如果同行,事先必先有约会,相约一起在旅途跋涉。他们约好之后,在某处先相会,彼此问安,而且商量定当,朝什么方向前进,然后才可同行。“同心”原意为“相会”。二人若不相会,岂能同行呢?七十士译本作“二人若不相熟”,相熟成为知己、才会同行。有人根据这译词,将“相会”作被动词,译为“同意”,大家见面互相接纳,可以和平相处,才可同步齐进,因此拉丁文译词为“同意”:二人若不同意,岂可同行呢?这样的涵义也很清楚。4
以色列人与耶和华的关系怎样呢?他们应有立约的关系,以色列必须随从耶和华,才可符合神的要求,达到祂的愿望。如果以色列离弃神,与神背道而驰,必定无法蒙福,只有遭灾!
在另一方面,先知是神呼召的,必体会神的心意。他既与神同心,必可与神同行。先知的权威来自耶和华,因为他顺从神的旨意。所以无论指以色列,或先知本身,重点在于与耶和华的关系。
“狮子若非抓食,岂能在林中咆哮呢。少壮狮子若无所得,岂能从洞中发声呢。”(4节)
这里有两个问题,都说明同一件事。狮子与少壮狮子是同义字,咆哮与发声也是同义字。狮子最凶猛的是在饥饿的时候。在树林中,动物容易躲藏,狮子不易抓食。但是一抓到小动物,狮子就发出巨大的咆哮声,一方面要吓走其他的野兽,使他们惧怕。一方面抓到食物十分兴奋而咆哮。少壮狮子力量特大,所以食欲也十分强烈。他们在洞里不甚作声,尤其抓羊,更在静默中行动,必须抓到后才发声。一发声音,表明它们实际抓到了(何五14,六1)。
“若没有机槛,雀鸟岂能陷在网罗里呢。网罗若无所得,岂能从地上翻起呢。”(5节)
牧人必十分熟悉打猎的事,所以阿摩司以生动的描述方法,论行动的后果。机槛是十分简单的器具,只有一条活动的木杆,雀鸟一碰就到下来,将鸟关在里面。纲罗常可捉鸟或小动物(用词见诗一二四7;箴七23)。鸟兽若不受诱走近,不会上当,不然陷在其中是一定发生的。动词以未完成式,是指将来发生的可能事实。可见以色列人干罪,怎可逃脱耶和华的审判?
以上五个问题(第三节一个,第四、五节每节上下各有一个),都以极简单的用语与比喻,说出明显的事实。以色列不能躲避神的审判,因为不符合神的要求,惹动了神的忿怒。甘心堕落,自投罪恶的纲罗。神若不审判,仍有罪恶本身毁灭的力量。
“城中若吹角,百姓岂不惊恐呢。灾祸若临到一城,岂非耶和华所降的么。”(6节)
这里指城中居民的经验。城墙上有守望者观察四周的环境,看有无危险临到。当他吹角提出警告的时候,居民必感到十分惊恐,不知如何应变。由于动词“吹角”是未完成式,这个“若”字可译为“只要”,城中只要一吹角,百姓一定惊恐万分,这似乎是随时都会发生的事。
何西阿自认先知有守望者的职位,他必须默察四处情势,发出警号(何五8,八1;参阅耶六17;结三17以及哈二1)。阿摩司也必注意守望的责任,他是在着重事因的后果,因为后果是不可避免的。
现在先知提到灾祸,即提耶和华,这实在是相关的(六3,九4、10)。灾祸究竟不是偶然的,必是耶和华所降的刑罚。城中居民应在灾祸中有所觉醒,在哀叹中即应献上祷告,求神施恩怜悯。
所以第七个问题,一提到耶和华,是抵达高的格调。耶和华一直在藉着先知这守望者提出警告,他们早就应惊恐了。不必等到灾祸的来到。及时悔改回转,还能得到耶和华怜悯。
“主耶和华若不将奥秘指示他的仆人众先知,就一无所行。”(7节)
历史的事件是与耶和华的言词有密切的关联。神没有先知的豫言,决不会有什么行动。阿摩司确认这一要点,他虽知道灾祸必将临到,但他先有责任宣讲神的信息。这也是申命记的历史哲学,先知的话语与历史的事件是互为相关的。5
神的奥秘是祂的计划,但人们无法明白,必须有智慧(参考箴十一13,二十19,廿五9)。阿摩司可能有这样智慧的传统用语。所谓“奥秘”原意为“圈内”,即是圈内人物才会明白,局外人无法知晓。这个用词在耶利米书中(廿三18、22)译为“会”──耶和华的会中(Council
of Yahweh),先知是站在耶和华的圈内,领悟神的心意,成为真正豫言的内容。所以先知是圈内人物。
“指示”原意为“显露”或“启示”,神将奥秘向祂的仆人公开显示,先知就能明白。这又是智慧文学的词汇(箴十一13,二十19,廿五9中曾以动词加重语气的方式Pi`el)。6足见十分重要的用词。
先知为仆人,也是申命记特别强调的,好似宫廷中的官员,是王的亲信人物。
“狮子吼叫,谁不惧怕呢。主耶和华发命,谁能不说豫言呢。”(8节)
本节虽是问题,却是修辞式的,而且问句在下,宣告在上,可谓相当特出。狮子吼叫是令人惧怕的,祂的出现够使人惊惧(五18、19),它的吼叫,更叫人害怕(一2)。但耶和华公义的怒气,好似狮吼一样。以猛狮来比喻耶和华,表明神已与人为敌,人也无法逃避神的忿怒。先知阿摩司是公义的先知,他宣讲神的信息,也好似狮吼一样。
狮子既喻为耶和华,那么本节上下两句,都是同义的对句,耶和华发命令,好似狮子吼叫一般,令人惊怕,也催促先知必须为神发言。
“耶和华发命。”原意为耶和华已将话语十足说明,祂的启示十分完备。“完成式”未必指过去的行动,只是完整的全部。所以先知必须发言。“十足说明”的“十足”也可译为“正真”(五10),可见神的话直接了当,亳无保留,十分公正。先知说豫言,也不一定指将来必成的事,此处也可指“宣讲”,正如第七章十五节。先知的托附已经显示了,他只有听命,肩负这样艰巨的工作与使命,面对着不愿听受的人们,传出神公义的声音。
3 Wolff, Amos, 181曾引用 Harper,
Gressmann, Theis, Robinson, Maag, Cripps, Marti, Duhm, Nowack, Sellin, Weiser,
Lehming, Gese, Schmidt 等。
4 D.W. Thomas, "Notes on No`adu in Amos 3:3,"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, 7 (1956)
69-70.
5 Gerhard von Rad, The Problem of the
Hexateuch and Other Essays, tr. E.W. Trueman Dicken (1966) 208-11; Hans
Wolff, "The Kerygma of the Deuteronomic Historical Work," in The
Vitality of Old Testament Traditions, (1975) 83-100.
6 Ernest Jenni Das hebra:ische Pi'el, (1968) 202-3.
(三)讨以色列罪(三9-15)
本段先宣告撒玛利亚的扰乱,是典型的豫言──审判的信息(9-11节)。接着第十二节似与第十一节相连,有传信者的方式:“耶和华如此说”,虽有拯救,仍是审判的噩耗。第十三至十五节是描述神的刑罪,使房屋拆毁,只有破坏,无法再造,因为耶和华追讨以色列罪的日子已经到了。
在第一小段,阿摩司不是传信者,却差传信者出去,嘱咐他们传扬,当然所有的信息仍是耶和华的话。他嘱咐人们以目击证人身分,说出撒玛利亚的景况:你们要聚集……看见。以色列的罪已经是众目昭彰,无可否认的了(9、10节)。以后就归纳起来:“所以”(11节,也在五11、16,六7,七17等)。第十二节起才恢复传信者的方式(参阅五16及七17),重新强调先知基本的职责:为宣告神的公义。
“要在亚实突的宫殿中,和埃及地的宫殿里,传扬说:”(9节上)
从表面看,先知的口吻未免过分夸大,他以一个农人身分,怎可吩咐撒玛利亚的达贵当权者,派人到亚实突与埃及。他完全以讽刺口气,却以十分严厉的语调,一定是有神的能力,使他仗义直言地发言(三8)。以色列的罪恶,需要受国际的公断。外邦都应承认耶和华的公义,对以色列的罪孽应该如何处置,说一句公道话。先知先呼召非利士与埃及,要他们公然见证。在阿摩司时代,亚述尚未在列强中,当时非利士的势力却很大。况且非利士与埃及的文化已予撒玛利亚极大的影响。在建筑雕刻物上,有小孩与荷花,及有翅翼之人面兽身。这些都是考古发现可以佐证的。7当然亚实突与埃及只是代表外邦。以色列的罪恶,连外邦看了都觉得震惊。宫殿中当然是指掌权者与高级的官员,要他们看见撒玛利亚上层阶段人士的腐败作为鉴戒,因为宫殿中,无论在以色列或外邦都是藏垢纳污之处,是先知要加以严责的。先知要他们观察,也要他们大声宣告,不可隐瞒。事实上外邦也不会比以色列好,只是外邦人一些罪孽是在无知中,还情有可原。但是以色列却有十足的知识,他们再犯罪,是无法宽宥了。
“你们要聚集在撒玛利亚的山上,就看见城中有何等大的扰乱与欺压的事。”(9节下)
在撒玛利亚的山上聚集,是指建城的山(单数),还是以巴路与基利心山?可能是指撒玛利亚整个地区,那是山地,所以统称为撒玛利亚的山。其实那大城的地区原为暗利王所建(王上十六24),在小山上只三百尺高,但三面临山,只在西面有出路,所以天然屏障为坚固的国防,以后亚述曾用三年时间才可攻取。这座城确座落在山地,东面比山高。城的最高处有四六三公尺,山在南面为五二三公尺,东边为六七六公尺,东北边六八九公尺,西北边为五八五公尺,可见要站在任何一方,都不易看见城内社会的实况。8
看城内有极大的扰乱,扰乱也会有惊惧的成分,那是由于战争带来的毁灭。这也是指罪恶的可怕,是累积起来多而又多,多战争与凶杀的恐惧。再加上欺压的事。由于不法,社会更加不安!
“那些以强暴抢夺财物,积蓄在自己家中的人,不知道行正直的事。这是耶和华说的。”(10节)
阿摩司确只说到反面与不端的行为。那些恶人以强暴抢夺的方法来积钻财富,不义之财是极大的罪恶。他们的罪恶好似不义之财那样,累积起来,越来越多,以致恶贯满盈。强暴与抢夺常相提并论,因为这两件事是一起作的(参阅结四十五9)。强暴不仅损坏别人的身体,甚至杀害致人流血。抢夺是损坏别人的财物。这两者都会使撒玛利亚的元气损伤,国力削弱。这情形使家中危害,因为在犯罪中,将迦南的异教文化恶习也带至家来。“自己家中”在七十士译本“地土”,这是国内普遍的情形,一般人失去道德的意念,不知道什么是正直的事,更不会有什么道德的行为了。撒玛利亚是全国的中心地带,京城的腐化情况必带至各地。
“所以主耶和华如此说,敌人必来围攻这地,使你的势力衰微,抢掠你的家宅。”(11节)
这样的豫言必然应验,因为耶和华郑重地申明。凡自暴自弃的,必被人欺凌与侮辱。强盗的家必被抢掠,因为他所作的,必自食其果,罪不可宥。外邦的侵略是神公义的审判,也是管教必有的事。仇敌的围困不是局部的或片面的,而是全面的、全部的、整体的,没有逃脱的可能,所有的出路都围果起来,没有出路。
由于强暴与抢掠,国势必衰,力量好似一层层地剥削去掉,成为十分单薄的实况。以色列的“家宅”是宫殿,必被抢掠,民族的生命已经消失殆尽了。
宫殿也有译为堡垒保障,保障一毁坏,安全就失去,争战一定失败。这里遭受侵略,不只是一个重镇,更是整个的国家,全部的国土。这是耶和华的土地,神自己愿加以保护。但是现在神竟用外邦人为他责罚以色列人,虽然外邦人日后必定消灭。
“耶和华如此说,牧人怎样从狮子口中抢回两条羊腿,或半个耳,住撒玛利亚的以色列人躺卧在角上,或铺绣花毯的榻上,他们得救也不过如此。”(12节)
这里重复表明耶和华的话,必是接续第十一节的经文。虽然带来得救的盼望,但仅仅得救仍是十分危险的,更何况那些可以得救的人,竟是那些穷奢极恶的享乐者,不禁令人怀疑与失望。如果将这类人,归入在第十三至十五节中,他们只有等候审判,连得救都不可奢望。
虽然先知并非认为,得救必定无望,但他认为希望不大,而且可有的得救,成分也不大。他就取自牧羊的经验。羊交给牧人照管,牧人必须负责。如果羊被豺狼或其他动物吞吃,牧人必须赔偿。如果在狮子或豺狼口中抢回羊腿或耳朵,多少有些证据,才不致于赔偿。所以牧人在抢救时,只抢回一点点,也得抢救,总不致使他个人损失,这是多么无奈的事。
以色列得救的希望是微乎其微的事,即使抢回的也是极有限的,不再是完整的了。这就是以色列的命运,他们的享受,是罪中之乐。他们躺卧,是十分散懒的生活。“角”可有若干不同的解释。据说亚述的有两端,头板与脚板,所以这里指他们坐在这两边,或闲躺着。9由于有两端,有人以为这是以表征的方法,指撒玛利亚城的两条街道,那些便在那里的居民,在街角上。这种说法比较不受人接纳。10有的认为锦绣花毯只指富豪,他们自以为安全,只是从狮子口中抢回的羊腿,极不完整。现代学者多以角为头,花毯是指脚,他们在上无论躺卧在那一端,都无法逃脱审判。审判是必然的,也是全然的!
从第十三节起至第十五节,先知由撒玛利亚转向伯特利。这似乎是单独的小段。“当听这话”,在信息的开端。
“主耶和华万军之神说:当听这话,警戒雅各家。”(13节)
耶和华的圣名,冠以“万军之神”,再有“主”,后者指权能的主宰,统管万有。“万军”也指祂的权能,或指天庭的众天使,或指天上的万象──日月星辰,或指以色列的军队。神是自然之主,也是历史之主,在祂绝对的权能之中,人人都应聆听祂的话。
祂发言,是命令词,听与警戒,“警戒”原意为“见证”。因见证而警戒劝勉,是必然的过程(参阅九8)。
雅各家是指以色列家,如果此处不是以色列全家,至少也指北国,尤其指撒玛利亚与伯特利,伯特利是主要的目标,因为伯特利与但两处,都是混合的宗教,是神讨以色列罪的所在地。
“我讨以色列罪的日子,也要讨伯特利祭坛的罪。坛角必被砍下,坠落于地。”(14节)
此节的开端应有一个连接词:“因为”,“实在”,下面就有具体的见证。第一,审判的事立即就将实现,“我讨以色列罪的日子”已经定规了,神不会再宽容下去。
日期已经确定,行动立即采取,就是要砍下伯特利祭坛的角。坛角是十分重要的,在报血仇时追逐罪犯,如罪犯是误杀而干罪的,他可抓住坛角,就可得保护。坛角是有保护的作用,为以色列所共知的(王上一50,二28;出廿一13、14)。但是约书的法典已有规定,如果真是罪犯,虽抓紧坛角,仍可捉去处以极刑(出廿一14)。这就是以色列人的实况,坛角砍下,他们再没有可求护庇的地方。这是见证者应该提说的。
伯特利祭坛的罪是显著的(王上十二28-31,十三1、2;摩九1;何四15及十1、2、8)。以色列宗教生活的失败,使他们不再有敬拜的生活。
伯特利祭坛的废除,也说明王室的蒙羞,因为怕特利是王的圣所(七13)。这也是百姓最后的避难所(王上一50及二28)。这刑罚是多么严重!
“我要拆毁过冬和过夏的房屋,象牙的房屋,也必毁灭。高大的房屋,都归无有。这是耶和华说的。”(15节)
他们有过冬和过夏的房屋,多么穷奢极恶的生活,耶利米书第卅六章廿二节叙述王坐在过冬的房屋,似乎在王宫的顶楼。士师记第三章二十节叙述摩押王伊矶伦,是在“凉楼”,那是过夏的房屋。所以过冬与过夏的房屋或在一个建筑物,或分开的。例如列王纪上第廿一章一节耶洗别住的,是亚哈的宫,靠近拿伯的葡萄园,必是别宫。既在耶斯列平原,气候温和,那么那宫是为过冬的。而在撒玛利亚有王宫,是经常居住的地方(王上廿一18)。
如果是在一个建筑物,过夏的房屋在楼上,现在拆毁的必是从上到下,完全除去。如果是不同的建筑物,也都全部拆除。这也包括以象牙为装饰的房屋,在亚哈时代很盛行,在耶罗波安二世又复兴了(五11,六11;参阅赛五8)。11房屋拆除,人无定居,再没有安定的生活。神的审判是彻底的。
7 Andre' Parrot, Samarira: The
Capital of the
8 Wolff, Amos, 190.
9 Armas Salonen, Die Mo:bel des alter Mesopotamien nach
Sumerisch-akkadischen Quelle, (1963) 110.
10 Harpers, Amos, 81, 引用 Drusius 及 Gebhard, 是将“躺卧”一字修改为“居住”。
11 J.W. Crowfoot and Grace M. Crowfoot, Early
Ivories from
第三章概要
以色列受刑罚,因为他们犯罪,不符合耶和华公义的要求。但是阿摩司真正的重点是在以色列蒙受神拣选的恩典。耶和华赐给以色列尊荣与高贵,称他们为“我的民”(七8、15,八2),又赐他们地业。但是他们没有真正荣耀神,达不到神的愿望。耶和华说:我民以色列的结局到了(八2)。以色列的一切罪孽,是神必追讨的(2节)。
先知用一连串的问话,促使以色列人省察(3-8节)。这是先知教育的方法,将修辞的问题一一令他们思想,又用旷野的旅行,野兽的觅食,打猎的技术,城市的生活,说明前因后果,要听见的人严重地深思神的话语,藉着先知传扬出来。他郑重地申明:耶和华真的已经说话,先知不可保持缄默。耶和华必在历史中有所行动,直接干豫,施行审判,必不宽容。
当先知宣告审判的信息,这是十分艰苦的过程。且看耶利米的挣扎(二十7-9),保罗也感到无限的催迫,必须传福音(林前九16-17)。人是无可抵挡神的话,只有顺从。神甚至委托见证人将祂旨意的奥秘传出去,使众人接受。
以色列的罪行已经是众目昭彰,甚至连外邦人也都知道,非利士与埃及都是见证人,怎可不惊惧呢(三9-11)。神有报应的公义,抢夺人的必被抢掠,欺压人的必受压迫。以色列人必自食其果。
以色列还有希望得救吗?他们即使还可存在,只像羊羔在狮子口中,勉强抢救一点出来,已不是完整的了(12节)。那些享受安逸的人,实际在极端的危险之中。
先知的宣告是最后的,因为耶和华追讨以色列罪日子已经定规,行动也已确定。以色列人世俗的生活必被除去(15节),连宗教生活也必废除(14节)。以后以色列北国败亡之后,在约西亚的宗教改革,他们真的将伯特利的祭坛废除(王下廿三15、17)。这真应验第三章十四节的豫言。
教会蒙神拣选的恩典,必须虔恭与谨慎,不可随意得罪神,生活过分享受是危险的,混合宗教是不可有的,基本人权必须尊重,社会关怀不容忽略。── 唐佑之《天道圣经注释──阿摩司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