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西结书第四十四章
四、圣地的出入(四十四1-5)
四十四章一至五节,可说是接续四十三章一至七节。那引导先知的使者,将他带到朝东的门,那时东门是开的。现在耶和华的荣耀一进来,要把东门关闭,表明神荣耀的同在将永远在那里。
在第三节提到王的位分与出入,必与礼仪有关,因为这里竟没有提说祭司。关于祭司,在本章十节起才逐渐论述。王与圣殿的事,在四十五章七节再提说。四十六章一节起,再提东门关闭以及王的事,需逐渐解说,才可明白。
在本章四、五节两节,再述耶和华荣耀充满圣殿。使者将先知由北门带到殿前,因为东门已经关闭。先知又俯伏在地敬拜神,如同一章廿八节及四十三章三节的情景。先知再受命,明白耶和华殿中的一切典章,留意圣地出入之处。在四十四章六节至四十六章十八节再有说明。
“他又带我回到圣地朝东的外门,那门关闭了。”(四十四1)
“他”,这位使者带先知,回到东门,就是耶和华荣耀进入之处。现在关闭起来,这样表明神的荣耀一直在里面,没有出来离去。
“圣地”原意为圣所,在四十至四十八章内首次提及,可能指圣殿的区城,故中文译为“圣地”,甚为正确。参考的经文在五章十一节,八章六节,九章六节,十一章十六节,廿一章七节,廿三章卅八节起,廿四章二节,廿五章三节,卅七章廿六、廿八节。圣所是神的显在,所以重点就是在此。
“耶和华对我说,这门必须关闭,不可敞开,谁也不可由其中进入,因为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已经由其中进入,所以必须关闭。”(2节)
关闭的原因,只是因耶和华已经由其中进入,所以人不再被准许进入了。神要永远居住在其中(四十三7、9)。祂不再离去,如十一章廿三节所记述的。关闭的门表明神的信实。
这门只为耶和华开的,正如诗篇廿四篇所说的,荣耀的王将要进来。祂进来之后,门就关了,不再打开。祂进入的门,是不为人开放的。
先知以西结是否因曾观察巴比伦的现象而有的异象呢?在巴比伦有金门,每逢二十五年开放一次,是巴比伦的禧年。但这与圣经中以色列的律法完全不同,所以无参考的价值。1
“至于王,他必按王的位分坐在其内,在耶和华面前吃饼。他必由这门的廊而入,也必由此而出。”(3节)
王既为百姓之首要人物,是代表人民的。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,王就成为选民的代表,他就有特权。这里“王”不是统治者,与其说他的权威,不如说他的身分。在用字上原意是贵胄或王子(Prince:n-sh-~)。被掳之
归纳言之,王与祭司(这里还没有提到祭司),是与礼仪有关,可在圣殿的范围之内,但是他们也不得由东门进入。东门是关闭的,这关闭的门,是一种象征。人们看见,就确信耶和华在其内,而且祂的荣耀进入之后,会永远留在那里。人们看了之后,只有更加兴奋与虔恭,在敬拜神。
自第四世纪以来,早期教会确认这是基督道成肉身的奥秘。基督是童女怀孕的,这关闭的门只有祂出来,向世人显现。这也是早期教父耶柔米与俄利根的主张。2
“他又带我由北门来到殿前,我观看,见耶和华的荣光充满耶和华的殿,我就俯伏在地。”(4节)
四、五节两节可说是与四十三章一至六节十分相关,几乎是那段的绘写。这不仅是下文有关祭司利未人条例的引言,也是关于典章法则(直到四十六18)的导论。
再由这位使者前导,到圣殿前面,正如四十三章五节叙述的地点。神的灵带他由东门进入内院。但现在东门已经关闭,他必须绕道由北门进入。
这里再复叙述耶和华的荣耀充满这殿,他也同样俯伏在地(四十三3、5)。四十三章内,先知还在外门看见耶和华的荣耀,现在他看见神的荣耀,是在内殿。他俯伏在地,因为他知道神在那里,神的同在使他感受,使他敬拜。
“耶和华对我说,人子阿,我对你所说耶和华殿中的一切典章法则,你要放在心上,用眼看,用耳听,并要留心殿宇,和圣地一切出入之处。”(5节)
这里神对先知的口吻,与四十章四节相似。那使者是否还在旁边呢?在那里,耶和华给先知一整幅圣殿的异象,现在更应留心观察与思想。你要放在心上,就是要十足留心的观察。
看与听,也是四十章四节所强调的。从四十四章六节起,至四十六章十八节,是有详细的法则,促先知详加注意,传给人们的。
本节是将四十章四节加以解释,再将四十三章十一节来重述。四十章四节:特为要指示你。现在(四十四5):我对你所说。这里所说的典章法则,就是四十三章十一节的规模典章。
所以本节实在是重述四十章四节以及四十三章一至六、十节。他所受命传道的,就是他用眼看用耳听,并且留心殿宇一切的事。
圣地一切出入之处,是圣殿的各门,进来的不能轻易随意,必须圣洁,才不致使圣殿玷污。这种谨慎的态度是基本的,不可忽略。神说:你们要圣洁,因为我耶和华是圣洁的(利十九2)。
耶和华是“你们的神”,是“耶和华以色列的神”(四十四2)。以西结常称神为“主耶和华”,但甚少称祂为耶和华以色列的神,这样提说,为强调神拣选的大爱,以及圣约的关系,祂是绝对信实的。
1 B. Landsberger, Der Kultische
Kalender der Babylonier und Assyer, 1915, 87, W. Zimmerli, Ezekiel II,
440-441.
2 W.
五、祭司利未人(四十四6-31)
四十四章六至卅一节,有关圣殿中的工人,可分为两段。第一段自六至十六节,可成为一个单元,是耶和华直接的言词,有先知传信者的形式:“主耶和华如此说”。对以色列家,用第二人称多数:“你们”。谴责他们祭司不着重圣洁的事,成为以色列家罪孽的绊脚石。唯有撒督的子孙仍可看守圣所,其他利未人要担当他们自己的羞辱。
第二段自十七至卅一节,为祭司定例,不是直接向祭司说话,都是“他们”。祭司的衣袍在十七至十九节。个人的行为在二十至廿二节,他们的责任在廿三、廿四节,举哀之后的洁净在廿五至廿七节。他们的产业与权益在廿八至卅一节。这些好似综合的资料,汇集而成。
(a)祭司的等级(四十四6-16)
“你要对那悖逆的以色列家说,主耶和华如此说,以色列家阿,你们行一切可憎的事当够了罢?”(6节)
以西结对那悖逆的以色列家说话,是他蒙召时受命的(二3)。现在以色列人因悖逆而被掳受苦,已经受了神公义的审判。在先知传复兴的信息中,是不再有责备的话,尤其是四十至四十八章。以希望之声,来描绘理想的圣殿。然而本段仍有责言,并且唯一再称以色列为悖逆之家,似再回到以前审判的信息(十七12,廿四3)。
“你们行一切可憎的事”,仍再指责他们敬奉偶像的罪恶,实在是无可容忍的了。“当够了吧”,直译可作“一切已经够了。”这就可以联想以色列人在旷野的悖逆,可拉以利未人身分煽动众人来攻击摩西(民十六3起)。民数记十六章三节:“你们擅自专权,当够了吧……”七节摩西的说:“你们这利未的子孙擅自专权,当够了吧!”“当够了吧”在这段经文中就出现了两次,中文没有重复译出。申命记二章三节同样的用语:你们绕行这山的日子“够了”。
“你们把我的食物,就是脂油和血献上的时候,将身心未受割礼的外邦人,领进我的圣地,玷污了我的殿,又背了我的约。在你们一切可憎的事上加上这一层。”(7节)
祭品是耶和华的食物,这样的说法在利未记三章十一、十六节,廿一章六、八、十七、廿一节,廿二章廿五节,廿四章七节以及民数记廿八章二节。这当然指动物的祭牲,因为有脂油和血,脂油烧在坛上,血洒在坛上,洁净与奉献,表达敬拜的心意。但是如果在敬拜时不注意圣洁,就是犯罪。
他们祭司将外邦人领进圣殿的范围,可能是要那些外邦人在圣殿中服役。例如在约书亚的时代,基遍人为神的殿,作劈柴挑水的人(书九23、27)。他们是外邦人。在列王时代,也有外邦人担任圣殿的护兵,以及圣殿中作劳役的,称为“尼提宁”(参阅王下十一4-19;代上九2)。此处可能不是指那种外邦人。在尼希米记十三章四至九节,祭司中有与外邦人结亲的,而将亲戚引进圣殿居住的恶事。以西结受神的提示,要处理这种类似的事么?
这些外邦人是身心未受割礼的,这是申命记十章十六节的用语,耶利米书中也多次提说。在以西结书提到外邦也用这样的描述(廿八10,卅一18,卅二19-32)。这里(7、9节)指身体未受割礼,表明他们还没有得洁净,未受这洁净之礼仪。耶利米书六章十节,耳朵未受割礼,出埃及记六章十二、三十节:“拙口笨舌”原意为嘴唇未受割礼。
这里所用的字“外邦人”(n-k-r),专指在圣约之外的异教徒,他们的信仰错误,成为不洁的人。所以不能被容纳于圣殿。他们足以玷污神的殿,使祭司背约,不信守圣约。这无疑在罪上加罪,无可宽恕。
献脂油,可能指平安祭(利3)。平安祭的重点是与神和好,保持与神的关系。但是容让外邦人玷污圣殿,是破坏了与神的关系,怎能称是无罪呢?
“你们也没有看守我的圣物,却派别人在圣地替你们看守我所吩咐你们的。”(8节)
看守神的圣物,是利未人特有的责任,反而派别人来作这圣工。“别人”是指外邦人。这上半节在七十士译本中是省略的。
外邦人在圣殿中担任杂工,在被掳之前似乎是可接受的事,被掳归回后,这种情形仍旧存在。且读以斯拉记二章四十三节起,尼提宁(就是殿役),不少仍是外邦人,有的经学家认为这些是所罗门王的奴仆的后裔。3也有人推测,在犹大王玛拿西与亚们提倡混合宗教,容纳许多外邦的迷信,需要外邦异教的人来经理礼仪。那些人的后裔仍留存。这种说法有可能,但未必可靠。总之,容纳外邦人,就失去保持圣洁的谨慎态度,是错误的事。
祭司与利未人应忠于神所吩咐的,不可假手于他人。不仅派外邦人是不妥的事,连一般以色列人也不相宜。这是神圣的托付,必须分别为圣。
“主耶和华如此说,以色列中的外邦人,就是身心未受割礼的,都不可入我的圣地。”(9节)
这里有传信者的形式,“主耶和华如此说。”,为说明十分郑重的事,先知强调神的权威,就不可随意轻忽,决不可等闲视之。
圣地不可任意进入,这是圣洁的区域,在圣殿的范围内,保持圣洁。事实上,申命记廿三章严重限制可入耶和华的会的人。甚至在以色列中的外邦人也受限制。但是在以赛亚书五十六章,限制就没有那么严格了。先知以西结可能看见这样的趋向。但在圣殿的事奉,利未人与祭司仍应有严谨的态度,在理想的圣殿,应有理想的敬拜与奉献,就应达到圣洁的理想,一切必须完全圣洁。
“当以色列人走迷的时候,有利未人远离我,就是走迷离开我随从他们的偶像,他们必担当自己的罪孽。”(10节)
以色列人走迷的时候,是他们远离神的圣所,所迷信可憎的事(八6)。“走迷”在本章(四十四)十五节及四十八章十一节再提说。十四章十一节,神命先知快劝以色列人回头,不再走迷离开神,不再因各样的罪过玷污自己,只要“作我的子民,我作他们的神”。这圣约的条款再重申,是神的心意。
利未人远离神,事态就更加严重了。他们不但自己随从偶像,还在偶像前伺候这民(四十四12),他们又怎能逃罪呢?所以先知必须提出严重的责语,促利未人尽速悔改归正。
“然而他们必在我的圣地当仆役,照管殿门,在殿中供职,必为民宰杀燔祭牲和平安祭牲,必站在民前伺候他们。”(11节)
利未人在圣殿中供职,是当仆役的。首先,他们有看门的责任。照管殿门,不只是看门,事实上是照管整个圣殿的。在列王纪下十一章十八节,祭司耶何耶大派官看守耶和华的殿,这官应为利未人。他要维护圣殿的安全,使祭司可以宣布约阿施为王,推翻亚他利雅。可见看守耶和华殿的官十分重要。照以西结书四十章,在门楼应有特殊的岗位,可给看管殿门的站立。但并没有清楚的记述,只是推测而已。在以斯拉与尼希米书中也有看门的,似并非利未人担任。但此处分明是指利未人。
他们在圣殿中担任宰杀祭牲的职任,并且以此事来伺候众民。照旧有的惯例,献祭者应自行宰杀祭牲(撒上十四32-35)。在利未记一章与三章,也是献祭者自行宰杀。
利未人在圣殿任职,却不是当仆役的。外邦人才是充仆役的。由于他们不忠于职守,才降低自己的身分。他们本来的职位,只在中心的圣所作献祭的工作,可参考申命记十八章六至八节。
“因为这些利未人曾在偶像前伺候这民,成了以色列家罪孽的绊脚石。所以我向他们起誓,他们必担当自己的罪孽。这是主耶和华说的。”(12节)
利未人原有责任保持敬拜与献祭的圣洁,不容玷污一切的圣物。圣殿中绝对不可有偶像等污秽。但是当众民偏行迷信,竟在圣殿中行可憎的事,利未人不仅未严加禁止与赶逐,反为迎合他们而一同苟且。他们成为绊人的石头,使以色列人插在罪孽之中,多么令人憎恶,所以神向他们起誓。
神起誓原是赐福的宣告(廿5起、28、42,四十七14)。现在成为咒诅的宣布(廿15、23及卅六7)。他们利未人不得从事祭司的工作,只可充当仆役而已。在民数记十八章还有更详细的论述(又可参考民三25起及四25起的经文)。
“他们不可亲近我,给我供祭司的职分,也不可挨近我的一件圣物,就是至圣的物。他们却要担当自己的羞辱,和所行可憎之事的报应。”(13节)
在圣殿中只有祭司可以就近神,作赎罪的事。利未人原可充当祭司,现在这种福分完全被否定了,因为十二节所说,他们在偶像的事上失败。
“他们不可挨近我的一件圣物。”一件圣物,也可译为一切圣物,包括祭物与献祭的物件与用品,因为这些都是分别为圣的。他们既不洁净,怎可碰这些圣物呢?
至圣之物也可译为“至圣所”。这是七十士译本的用词:“我的至圣所”。本来大祭司也只能在一年一次进入至圣所,先为自己赎罪,又为百姓赎罪。但是利未人更无这福分了。这里可能将祭司利未人一并的定罪,认为他们必需担当自己的羞辱,并且承受因迷信虚妄,行可憎之事的报应。
“然而我要使他们看守殿宇,办理其中的一切事,并作其内一切当作之工。”(14节)
这里仍在重复十一节的话,他们原可担任尊荣的祭司,现在只能充当卑贱的仆役,作一些粗工而已。神显然另有用意,精选一些合祂心意的人,从事祭司的工作,在以下的经文加以说明。这在整个祭司制度方面,有很大的演变,容后论述。
“以色列人走迷离开我的时候,祭司利未人撒督的子孙仍看守我的圣所。他们必亲近我、事奉我,并且侍立在我面前,将脂油与血献给我。这是主耶和华说的。”(15节)
这里先重复第十节的话,祭司利未人的失败,使以色列人走迷离开神。但接说,唯有撒督的子孙忠于职守。没有与其他利未人同流合污,所以在从巴比伦被掳之地归回,就可成为正式的祭司。神认定祭司利未人撒督的子孙,也已在四十三章十九节,可见神已赐福给他们。使他们可以亲近事奉神。
利未人在被掳之前事奉的失败,是作邱坛的祭司。这就是四十四章十二节所说的,曾在偶像前伺候这民。被掳归回时,利未人回来的为数不多,是在以斯拉记二章可以历数的。
“他们必进入我的圣所,就近我的桌前事奉我,守我所吩咐的。”(16节)
撒督的子孙曾忠心维持圣所的事奉,所以他们可以继续进入神的圣所,站在神的面前,献上脂油与血。这桌子仍指祭坛,神的食物,不是陈设饼的桌子(四十一22)。他们经常从事献祭的事。
在古代以色列,祭司是从利未人来的,因此,祭司与利未人并没有分别。亚伦家是任大祭司的,所谓亚伦的等次。其他祭司都是利未人。但是许多利未人担任祭司,却因各地不同之宗教状况,甚至有变质的情事。所以在约西亚宗教改革时,地方性的圣所都废除,耶路撒冷为唯一圣所之地。申命记十八章六节起,曾规定这些分别。如果申命记虽为摩西的传统,但约西亚宗教改革时发现圣殿中的律法书,可能就是申命记。于是加以修正与应用。那时许多利未人就没有工作,只得充当圣殿的仆役,正如以西结书四十四章所论述的。唯有撒督子孙在被掳前仍忠于职位,所以可以继续任职。
撒督原与亚比亚他是大王时代的祭司。亚比亚他原是祭司以利的后裔,后来为了王位继承的问题,亚比亚他策动亚多尼雅作王。为所罗门所逐。撒督就正式成为耶路撒冷圣殿唯一的祭司代表。先知以西结显然根据这耶路撒冷的传统。
根据四十二章一至十四节,祭司似乎有两种,一种专司圣殿的事奉,另一种专为经理献祭的事(四十45、46),可见他们的工作有清楚的分别。本章也将仆役的利未人与侍立的撒督子孙,有所分别与区分。参阅民数记一章四十八节起,三章五节起及四章廿一节起,利未人只经理一些圣殿中的用具。在十八章三节(四15,19),甚至限制利未人,不得挨近圣所,他们远不及祭司有圣职的特权。
以下的经文(四十四16起),论祭司的法则,只对祭司,并不包括一般利未人。
3 W. Zimmerli, Ezekiel, II, 454.
(b)祭司的规例(四十四17-31)
“他们进内院门,必穿细麻衣,在内院门和殿内供职的时候,不可穿羊毛衣服。”(17节)
祭司进入圣殿的范围,尤其到圣所,即圣殿的内院里的内殿。那就是圣屋(四十二13)。他们的衣着只限于细麻衣(出廿八42,卅九28;利六3,十六4)。
细麻衣是洁净的衣袍,可以在供职的时候穿着。但是不可穿羊毛衣服,并非因羊不洁净,而是动物的,就不合适。羊为献祭之用,不是为供给衣服的材料。
祭司应穿细麻布的以弗得,这在撒母耳记上二章十八节与撒母耳记下六章十四节。细麻衣是基本的祭司衣饰。
“他们头上要戴细麻布裹头巾,腰穿细麻布裤子,不可穿使身体出汗的衣服。”(18节)
祭司要戴细麻布裹头巾,在廿四章十七、廿三节提到先知的服饰,那时先知似有祭司的装扮。出埃及记卅九章廿八节也提到这种头饰。
祭司也必须腰穿细麻布裤子,原因是上台阶的时候,不致露下体,以免失去虔恭的态度,可参考出埃及记二十章廿六节。其他可参阅出埃及记廿八章四十二节,卅九章廿八节;利未记六章三节及十六章四节。
他们不可穿使身体出汗的衣服,可能这是不可穿羊毛衣服的另一个原因。羊毛衣服容易使身体出汗。出汗是身体的排泄,是被目为不洁的。
“他们出到外院的民那里,当脱下供职的衣服,放在圣屋内,穿上别的衣服,免得因圣衣使民成圣。”(19节)
四十二章一至十四节已清楚说明圣屋的功用,使祭司在出外前,将供职的衣服放下,换上普通的衣服。本节几乎完全重复四十二章十四节。
免得因圣衣使民成圣。使民成圣不是好事么?但是圣洁只是以圣衣来传染或影响。事实上,圣衣也不能真的可使民成圣。
“不可剃头,也不可容发绺长长,只可剪发。”(20节)
不可剃头,因为这是异教的习俗,尤其为吊丧而行的(参阅伯一20;耶七29;弥一16)。在另一方面,如果头发任意长长,也不正常。这也可能是异教的习俗,一种吊丧的礼仪,盼待死者返回。先知在丧妻时,特别得到神的指示,要勒裹头巾,才不致蓬头散发而失态(廿四17、23)。利未记十章亚伦的儿子拿答亚比户因献凡火而被击杀,摩西警告亚伦与他另外两个儿子不可蓬头散发,这样举哀的举动是不当的。拿细耳人虽不剪发,但仍应有整洁的面容(民六5;参考士五2)。剪发是为避免剃头或蓬头这两种极端。
关于头发,一般人不可剃头的周围或两鬓(利十九27)。祭司不可使头光秃,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(利廿一5)。大祭司不可蓬头散发(利廿一10)。
“祭司进内院的时候,都不可喝酒。”(21节)
这也是利未记十章九节所说的,祭司进入圣殿的内院圣所的时候(利未记是题会幕),不可喝酒,清酒浓酒都不可喝。酒使人乱性,理智混乱,会在圣事上犯错。饮酒是迦南的陋习,甚至与异教迷信的事有关。何西阿书四章十一节说,奸淫和酒并新酒,夺去人的心。耶利米书卅五章先知特别强调利甲族信仰的观念,他们仍尊重旷野的好传统,不饮酒,值得称道。
“不可娶寡妇和被休的妇人为妻,只可娶以色列后裔中的处女,或是祭司遗留的寡妇。”(22节)
寡妇与被休的妇人是在外界的,有危险成为不洁净。所以为保持圣洁,不可娶。如果是祭司的寡妇,既在圣工人员的范围内,圣洁不致被破坏(可参阅利廿二13,祭司的女儿仍在这圣洁的范围内)。在利未记二十一章七节,祭司是归神为圣的,婚姻上必须圣洁,不可娶妓女,或被污的女人,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。在十四节是对大祭司的禁条,除对祭司禁例之外,只娶本民中的处女。但是以西结书四十四章廿二节,并未提到大祭司。
“他们要使我的民知道圣俗的分别,又使他们分辨洁净的和不洁净的。”(23节)
祭司有教导的责任,使人们可以明白圣俗的分别。四十三章十、十二节,先知受命指示人们一切典章与礼仪。在廿二章廿六节,特别警告祭司不可强调律法、亵渎神的圣物,要守安息日,将时间分别为圣。要帮助人民分别圣的与俗的。使人分辨洁净的和不洁净的。
有关礼仪的事,祭司尤其有教导的责任,可参考利未记十章十、十一节。
“有争讼的事,他们应当站立判断。要按我的典章判断。在我一切的节期必守我的律法条例,也必以我的安息日为圣日。”(24节)
祭司参予司法的过程,是律法所著重的。在约书(出廿一1起),当地的审判官是由祭司担任的。争讼的事在圣所谋求解决(出廿二8)。申命记卅三章十节,利未人有教导律法的责任。在十七章九节,祭司利未人与审判官,一同来理司法的事。在廿一章一节起,祭司利未人必须直接处理法律的事。在被掳之后,以色列再没有君王的政体,司法的责任落在祭司利未人身上,才有本节有关守法司法的事。
关于守节的规定,是宗教的礼仪生活,原是祭司利未人应该教导,并且十分着重的。所有的节期必以安息日为基础,所以必须从守安息日开始,这圣日是最基本的。以色列在被掳之后,更为强调。
“他们不可挨近死尸沾染自己,只可为父亲、母亲、儿子、女儿、弟兄、和未嫁人的姐妹,沾染自己。”(25节)
祭司的家人若是丧亡,就有可能有沾染自己的可能。根据民数记十九章一节起,这种沾污不洁必须避免,只是家人有血缘关系,算是例外的,因为实在出于不得已。最主要的参考经文是在利未记廿一章一至三节。在廿一章十一节规定更加严格,连父母的丧亡,都不可因此沾染,这是对大祭司有这样的限制。但在以西结书四十至四十八节不提大祭司,所以这限制不必应用。
在利未记与以西结书中,例外沾染的情事包括家人,却不包括妻子。可能妻子是没有血缘的关系。但是还有比妻子更亲的吗?所以在以后犹太注释书中,祭司的妻子才包括在内,特用一个理由,妻子是骨肉之亲,“骨肉之亲”是利未记廿一章二节提起的,在那里却不提妻子。4
“祭司洁净之后,必再计算七日。当他进内院,进圣所,在圣所中事奉的日子,要为自己献赎罪祭。这是主耶和华说的。”(26、27节)
关于挨近尸体而沾染污秽的,要有七天的时间洁净。根据民数记十九章(以及卅一19),人沾染之后要用清水来洗净,在第三天与第七天(十九12)。
祭司与众人一样,需要有七日的洁净,然后再有七日才可进入圣所供职,可见前后应有两周时间。洁净之后通常需要为自己献赎罪祭,这也是利未记十五章所规定的。赎罪祭的预备工作,在以西结书四十章三十九节已有说明。
“进圣所”在七十士译本是删去的。不过重复为着重圣洁事奉的重要。
四十四章廿八至三十节,论祭司的产业与收入,不仅是耶和华直接的言词,以色列是第二人称多数:“你们”(30节)。在语气上,可与本章六至八节比较,主耶和华直接对他们说话。
“祭司必有产业,我是他们的产业,不可在以色列中给他们基业,我是他们的基业。”(28节)
在以色列早期的传统,利未支派是没有地业的。约书亚记十八章七节:“利未人在你们中间没有分,因为供耶和华祭司的职任,就是他们的产业。”在十三章十四节:“只是利未支派,摩西没有把产业分给他们,他们的产业乃是献与耶和华以色列神的火祭。”
产业(n-h-l-h)与基业(~-h-z-h),在用词上可能有作者的用意。产业是迦南地早先的,都不是属迦南人的。所以耶和华赐给以色列的,并非以色列从外邦夺取的。这地原是属神的,所以神赐给,没有什么不合理的情事。5基业是合法的所有权,是以色列众支派在分地时获得的。以色列人承受地业后,认为这是耶和华的地土,应十分珍贵,不可转让或买卖。
民数记十八章廿四节:以色列人中出产的十分之一,就是献给耶和华为举祭的,我已赐给利未人为业。所以我对他们说,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产业。祭司利未人应有经常的供应,以耶和华为他们的产业与基业,就与其他以色列人不同,没有固定的地业。他们是没有地业的寄居者。
祭司利未人没有产业,是历代的以色列传统。但是在四十五章一至五节,以西结提到祭司与利未人有分圣所职事的,可以得地业,各得全地的一分。又本书四十八章八至十四节,十二支派得地业,利未人祭司也都有分。这样是否有矛盾之处,在这两段经文的铨释中,都会有所解释。
“素祭赎罪祭和赎愆祭,他们都可以吃。以色列中一切永献的物,都要归他们。”(29节)
“首先初熟之物,和一切所献的供物,都要归给祭司。你们也要用初熟的麦子磨面给祭司。这样,福气就必临到你们的家了。”(30节)
这里是列出祭司利未人的收入,他们既没有地业,就得靠神从一般的奉献中获取生计。这里提到三种祭。素祭照利未记二章二、九节以及六章十六节。在献与耶和华为火祭之外有剩的,应归给祭司。祭司本身献的素祭,却不可吃(六23)。
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可以在圣处吃(六26)。赎罪祭怎样,赎愆祭也是怎样,两个祭是一个条例,祭司也都可以吃祭物(七7起)。申命记十八章三节,都是提到祭司从百姓所得的分,那么利未人究竟是否也有分的呢?在民数记十八章十四节,祭物分给祭司,没有提利未人。但是祭司是在圣所供职者的通称,应该包括利未人。他们都可以吃。这是以色列中一切永献的物,都要归给他们。凡永献的,是归给耶和华为至圣(利廿七28)。
民数记十八章廿五节起,以色列人奉献十分之一,是耶和华给利未人为业的。利未人应该从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,作为举祭献给耶和华。举祭是象征性的动作,没有用火焚烧,却归给祭司。可见祭司的收入有两方面:从利未人所得的取十分之一,又从众人献祭时,取剩下的祭物。
首先初熟之物,和一切所献的供物,都要归祭司。在约书中,出埃及记廿三章十九节,在收割节,要将地里的首先初熟之物,送到耶和华神的殿。在出埃及记卅四章廿二节;利未记廿三章二十节以及民数记十八章十三节都特别强调。6这项奉献,照以西结的论述,是专给撒督的子孙,因为他们是特选的祭司。
以色列还要将初熟的麦子磨面给祭司。据民数记十五章二十节起的规定,麦子磨面要当作举祭,举了之后是该给祭司的,尼希米记十章卅七节,磨面新酒与油都该奉给神殿中供职的祭司。地上出产的十分之一才奉给利未人,利未人再从中取十分之一奉给祭司。
这样福气必临到你们的家,因为祭司有这样的特权,将祝福带给会众,可参考民数记六章廿二至廿七节亚伦祝福的话。这节(30节)是最好的结语,下一节只是加插的补充而已。
“无论是鸟是兽,凡自死的,或是撕裂的,祭司都不可吃。”(31节)
祭司不可吃已死的鸟兽,他们只可吃宰杀的祭牲。在出埃及记廿二章三十节已经说明,也可参阅利未记十七章十五节(及七24)。对祭司的禁例,尤其在利未记廿二章八节。此处(结四10)只是再行强调的话。
综观六至卅一节,重点在祭司撒督的子孙,并不注意利未人的权益。可能祭司与利未人是有意混为一谈的,因为撒督的子孙是祭司利未人。
本章指责利未人,事实上百姓干罪已经为先知所谴责(16、20、23节),任何人都包括在其中了(廿二)。但是以西结已经很清楚地指出祭司的罪恶(七26),而罪恶从圣所起始的(九)。
祭司利未人虽无地业,但他们蒙召从事圣工,是更大的恩典。他们如果追求圣洁公义,人们的奉献必十分丰富,他们得十足的供奉,必无匮乏之虞,更有事奉的快乐。
4 W. Zimmerli, Ezekiel II, 461, 引用 b. Yebam,
90b.
6 O. Eissfeldt, Erstlinge und Zehnten
im Alten Testament; Ein Beitrag zur Geschichte des israelitisch-Ju/drschen Kultus, 1917.
── 唐佑之《天道圣经注释──以西结书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