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记第十七章
B 有残疾的不可作为祭牲 十七1
十七1
凡有残疾,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,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 这是有关献祭和献十分之一的供物的规定。牛羊作祭牲,是用来预表基督之无瑕无疵的献给上帝的(参看来九14),因此就不能有残疾或恶病。另一方面,以这样有残缺和不健全的东西,甚至送给人都得不到人的喜欢(玛一8),又岂能蒙上帝的悦纳呢(创廿二20)。
因为这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请参看十二31的注释。
十七1
牛羊是用来作祭牲和十分之一的供献的。祭牲是预表基督的。正如基督是无瑕无疵的将自己献给上帝,藉他所流的宝血来除去人一切的罪一样,那预表基督的献祭,就不能使用有任何残缺或恶病的牛羊。
C 事奉敬拜别神的要用石头打死 十七2~7
十七2~3
若有人……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 这是指不论任何以色列人,无分男女,若违犯上主所定之律例,特别是违犯与敬拜独一上主有关的,就都算为恶事。
违背了他的约 这话和上句是平行的。违背上主的约,所指的亦是两方面:(一)随从、事奉、叩拜别神(参看书廿三16;士二20等);(二)不遵从上主所吩咐的律例(参看书七11、15等)。
去事奉敬拜别神,或拜日头,或拜月亮,或拜天象 请参看四19的注释。
十七4~5
有人告诉你……准有这可恶的事…… 律例的规定,是很严谨和慎重,毫不马虎的。这里订立的罪证,要经过五个步骤:(一)有人告诉你──这是风闻。(二)你也听见了──这是亲自听到有这恶事。(三)就要细细的探听──进行侦查的意思。(四)果然是真──找出了证据。(五)准有这可恶的事──覆核为无误。
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,或女人,拉到城门外,用石头将他打死 请参看十三10有关用石头打死的事。这里用拉到城门外的话,不但使我们看到是须经过在城门口的审判(城门口是古以色列人的法庭),也使我们看到这是定居迦南地后的生活,而不是摩西在旷野中的情景。
十七6-7
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……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…… 这是为防止作假见证陷害人的缘故,所以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见证,方可定案。后期的祭典,也同样规定要有几个人的见证(见民卅五30)。
见证人要先下手,然后众民也下手,将他治死 这是要证明见证人的见证为真,所以要见证人先下手。若见证人的见证不真,则他们会迟疑不敢下手治人于死。
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这是指除掉敬拜假神的恶。
十七2~7
这段经文,相类于十三6~11及12~18的勾引人敬拜别神的治罪法。事奉敬拜别神,特别是敬拜天象,就如太阳、月亮和星宿等,是迦南地常有的情景。所以在集中全民意志,敬拜独一真神的要求上,要严格的规定治死犯此罪者。但是,因为人命攸关,所以这里也很严格的规定必须细查覆核,在证据确凿时,才能执行。
3 难断的案要找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 十七8~13
十七8~9
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……,是你难断的案件 按摩西岳父的指示,当从百姓中拣选有才能的人,分层负责审判百姓,难断的案件才呈到摩西那里(出十八13~\cs1626)。在摩西之后,遇有难断的案件时,怎么办?
你就当起来,往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的地方去 这里是指到中央圣所去。这中央圣所,正如我们在绪论中已经讨论过的,北国的申典编辑者所指的,极可能是在示剑的基利心山。但在南国,却无疑的是指耶路撒冷的圣殿。
去见祭司利未人,并当时的审判官 在十六18的注释中,我们已经说明在申典编写前一百多年,约沙法王已经设立了二级制的法庭,并在“高等法院”中,分开处理宗教事务和一般民刑诉讼的事。这里所提的,明显就与这背景有关联。因为有难断的案件,是到中央圣所去找祭司利未人,并当时的审判官,以寻求解决。有关祭司利未人,在本书绪论中,我们已经提到,北国的申典编写人,可能只写利未人,因为北国以利未人为祭司,且鄙视祭司这名称。但在南国的编写人,却尊重祭司这职分,因为在圣殿事奉的,都是祭司。故此,南国的修订便成了祭司利未人这合称。至于审判官,却是王所委任的官员,而不像较古的文献所提的审判官。因为那边所提的审判官,原文是上帝(出廿一6,廿二8、9),就是到神坛前去发誓和由住持作鉴定的意思。
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以色列较古的判语,多用神谕作决断(请参看拙着《旧约概论》第卅四至卅六页,有关“神谕”的讨论)。这里既也有王所委派的审判官,包含在此“高等法院”的断案之内,因此就可能是一般的判词,而不一定是用神谕决断的方式。
十七10~11
……指示你的判语,你必照……谨守遵行……,不可偏离左右 因为这是终审法庭的判决,所以是不能偏废的,必须要听从的。
十七12~13
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的祭司,或不听从审判官,就必治死那人 因为是终审法庭的判决,是不能更改者,故此不服从这最后判决者,要治以死罪,用为威吓服从。在这里用祭司来与第9节的祭司利未人对称,一方面可表明这北国观念的利未人,就是南国所指的祭司;另方面也可表明这句话为南国的修订。此外,将祭司和审判官分开述说,也证明我们在十六18所说的,终审法庭是把与宗教有关的争论,和民刑诉讼的难案,分开来处理的。
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,不再擅敢行事 这又是斩狗教猴、杀一儆百的做法。目的是要百姓在获得终审法庭的判决后,就绝对的服从。
十七8~13
以色列人在出埃及后,原由摩西审断百姓大小的纠纷。在获得其岳父指示拣选人作分层负责后,难断的案件才呈到他那里。摩西死后,难断的案件,通常是带到神坛前起誓,然后按摩西的方法,以神谕作决断。但在约沙法王于耶路撒冷设立终审法庭后,难断的案件便带到京都:与宗教有关的,由祭司作决断;其他民刑诉讼,由王所委任的审判官判决。这终审法庭的判决,是必须绝对遵行的。不服从或擅敢违背此判语行事的,将处以死刑,藉以威服。
4 立王的条例 十七14~20
十七14~15
……若说,我要立王治理我,像四围的国一样 这句话,明显的有撒上八4以下的经文作历史背景。事实上,君王的职分,原不在以色列人的建制中;他们原是以上主为王的。从士八22~23的记述可知,在士师时代,以色列人
你总要立耶和华你上帝所拣选的人为王 这也是有撒上十17~24的经文作背景的。当时百姓要求立王(撒上八4~22),撒母耳劝谕和警告而百姓都不听从之后,他私下膏了扫
只从你弟兄中立一人,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从创卅六31~39的经文来看,以东人的王并不都是以东人(请参看拙着《创世记注释》对该数节经文的分析)。以色列人的王却必须是与上主立约的以色列人──连未受割礼的以色列人(若有这样的人的话,请参看出四24~26并拙着《出埃及记注释》对该数节经文的解释),都不能作以色列人的王。因为未受割礼的以色列人,是被剔除在立约社群之外的(创十七14),所以就不是他们的弟兄了。
十七16~17
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 从历史的观点来说,马匹是在主前八千年前已经在迦南地和两河流域一带野奔。要到主前约二千年以后,才驯服为人拉车,并于许克所斯人(Hyksos)入侵埃及期间(ca. 1720-1550 B.C.),才在埃及出现(所有金字塔壁雕和墙画,均无马匹而只有驴,可知在金字塔建筑时代尚未使用\cs9马匹)。骑马术和马兵,当为更后的时期,因为波斯人夸言其三大发明是:骑马、射箭、讲真理。士师时代以后,战车(以马拉作战的车辆)和马兵,不但用以显示武力,也在表明财富。所以,这句话的涵义,是要王不可专为自己炫耀武力和财富,而对民横征暴敛。
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为要加添他的马匹 这是暗示谴责所罗门的作为。所罗门有很多战车马兵(王上十26),而他的马\cs8却多从埃及“买”来(王上十28)。按以色列人的传统,所罗门曾应法老的要求,以一些壮丁(精练战士)去换取马匹。因此,这些“雇佣兵”便被驱赶而“回埃及去”了。
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,恐怕他的心偏邪 这也是暗示谴责所罗门,并用以儆告其
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这又是暗示谴责所罗门的。按王上十14~22所记,所罗门积聚金银宝物无数,以致骄奢浪费。
十七18~19
他登了国位,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,为自己抄录一本,存在他那里 在以色列人的整个王\cs9国的历史中,从没有见过有
要平生诵读,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上帝,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,和这些律例 这也是原文律法(To^ra{h)的真意,就是从学习而得的教训。所以,君王当抄录律法书存放的目的,不是在作装饰品,乃是要诵读、学习,并了解这些律例后,能敬畏上主并行祂所喜悦的事。
十七20
免得他心高气傲…… 按现有的经文,这话是承接19节,君王在抄存律法书,诵读学习并谨守遵行,便会谦卑为人,不至\cs9心高气傲。但原本的申典,这句话是接连16和17节,为要君王不以马匹众多和金银无数,以致耀武扬威,心高气傲,而致像所罗门一样,偏离了上主去随从别神。
这节话也有两句可能是后人的加笔:第一个加笔是偏左偏右,离了这诫命。这大概是加上18~19节的人,为使文气贯串而增添的。第二处加笔是他和他的子孙。北方的文献不会有这句话,因为他们重君王是上主所拣选的,而不是世袭的,正如与北国申典差不多同时期的先知何西阿(八4)所指责的,“他们立君王却不由我”。但在南国,君王都是大卫的子孙(除篡位的亚他利雅外)。所以,南方的编修人或五经的编辑者,会加上这句话。
便可在以色列中在位上年长日久 这应许的话,其条件是君王要不增添马匹,不多立妃嫔,不为自己多积金银,再加上抄存律法书,诵读学习而谨守遵行,便能长久统治,并能让子孙承继王位,而不至被人推翻。
十七14~20
这段经文以撒母耳时代,百姓要求立王,和所罗门王的增添马匹、妃嫔和金银为背景,指出君王当按上主旨意拣选的贤者,并须是立约团体中的一员。君王不单要远离如所罗门般的骄奢淫欲,随从别神,且要抄录律法书传诵、学习,以谨守遵行上主的诫命和律例,藉得江山永固,国位长久。──《中文圣经注释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