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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讲 实际的经验(罗七1-25

  按着(罗六)所表达的真理,基督徒在生命上与主连在一起,那么主的生命活在我们里面,我们就满有条件过着完全圣洁的生活。但在实际经验中,我们却发现不是如此,我们常常在软弱挣扎中,保罗在第七章就为我们作解释。因着我们对主所预备的丰盛生命未有清晰的理解,以致我们常处于挣扎中。

  在第七章中保罗多次提及律法的问题,他好像对法律抱持着消极的态度,我们不是依赖律法得救,也不是依赖之过圣洁生活。它只让我们知道罪的意义,他看似不大欣赏律法。若我们有此看法,我们尚未清晰保罗所持守的背后原因,其实我们理当研究一下他说此等消极的说话时的上文下理,或是他以律法与什么互相比较,否则我们易犯上断章取义的毛病。保罗说我们单靠律法不能过圣洁的生活,我们不在律法以下,乃在恩典之下,我们凡是依靠神的灵作引领,就不在律法以下。保罗曾两次应用了“我们不能在律法以下生活”一语,但两次有不同用法。(罗六14)提及我们因信称义的过程,我们不能靠着律法在神面称义,我们称义全因着恩典,有人误以为人当在恩典及律法之下,依靠行为得救,保罗反对此说。另一方面,(加五18)提及我们过圣洁的生活不藉着我们严守律法上的行为,乃依靠圣灵的帮助,我们不靠律法得救,也不靠律法称义,也不能靠律法过圣洁的生活。谈及称义时,保罗说不在律法以下,乃在恩典之下;谈及过圣洁的生活时,保罗说我们不在律法以下,乃是被神的灵引导,要依靠圣灵的辅持。

  (罗七章)谈及我们追求圣洁生活的过程,也谈及我们与律法的关系,我们可将之分成三小段。

1)(七1-6),有人以为得救单靠信心,得救后则当靠自己的努力,严守律法,但保罗却以为此法行不通,靠律法以立功乃是错误的方法;

2)(7-13),在我们追求圣洁生活的过程中,保罗认为律法也有其功用及好处,好叫我们知道如何过生活;

3)(14-25),虽然律法有不少好处,但律法也不能让我们成为圣洁。以下将就此三段详加说明:

  (一)律法不叫我们称义,我们也不可能依靠谨守律法以过圣洁的生活。今天有不少人反对此等观念,以为若然如此,我们岂不是用不着守律法吗?不,圣经从没有叫我们废掉律法,天地都可以废去,但神的话一点一划都不可废去,都要成全。我们必要遵从属灵意义、圣洁意义的律法。不过我们遵守律法的动机,跟我们过圣洁生活并无直接关系。保罗利用比喻来说明基督徒属灵生活的地位,按照犹太人的律法,两人结婚后,必须对对方忠诚,律法如神所赐的规则,将他们捆绑起来。但若其中一人死亡,婚约即被破坏,他再不受婚约规限,即使他跟别人结婚,也不属违约。同样,基督徒的生命也被律法所捆绑,若果我们在律法中生活,律法有权定我们有罪与否。本来我们属神,当我们对神不忠心,违逆了神,我们被定罪,脱离不了在律法上的捆绑。但在第六章保罗解释说当我们相信主耶稣,我们与神同钉在十架上,已向罪死亡,就如同人的婚约一样,死亡令婚约破坏了。当人重生以后,人脱离了律法的捆绑,属于主耶稣,我们再用不着以信守律法的方法来得救或称义。然而不论我们是否在律法的规限下,我们都应过讨神喜悦的生活,若人处身在律法下,想依靠神所喜悦的生活得救,其动机不正确。而那些相信耶稣、已被称义的人,也要过神所喜悦的生活,但两者的动机不同。后者不以之为得救的方法,而是按着心灵的新样服侍主,以属灵的态度来服侍神,而未得救的人欲依靠其行为来得救,以遵守规则来侍奉主,犹太人务以合符标准、律法的方式来过活,藉以赚取功劳在神面前得称为义,可是保罗反对此等观念。得救的基督徒所过的方式跟犹太人一样,律法在他们的身上仍然有效,我们不杀人、不奸淫、孝顺父母?但我们却不以此来得救,只因我们有了新的生命,主在我们里面活着,我们为着爱主的缘故,过着讨主喜悦的生活,为此保罗不曾说我们可以过放荡的生活。否则我们得罪了主,未能讨主喜悦。而那些靠律法得救的人,也过着同样的生活,可是他们藉此显明自己有资格得救,他们以为自己不杀人、不奸淫,不被定罪,大可上天堂,此等乃是仪文的、旧样的生活。我们所过的生活,不单以工作的标准来衡量其功劳,也要考虑我们内心的动机。属主的人也要过讨主喜悦的生活,关键乃在于我们的动机,源于爱主的心,讨其喜悦,抑或以之来邀功呢?不论在教会事奉、对别人表示关怀、对神的敬拜,亦复如此,不单以我们工作质素、多寡来衡量,也得衡量其内心有否本于讨主喜悦的动机,有否按着神的标准来生活,即使工作果效未臻理想,只要动机正确,神也悦纳我们的心。

  (二)律法真正的功用乃叫人知道神的心意,神要求我们不可贪心,藉律法说明之。若人心里贪心,就是犯错,若律法没有明言,人不知神的标准,则人即使有贪念,也不知这是犯了错,也不可定人的罪。事实上,神已给予我们祂的标准,当我们不按我们已知的标准而行,就违犯了神的律法,律法就有权力来定我们的罪。有时,若神并无对人说不可如此,也许我们不会如此行,但神曾说不可作,人却偏偏想去作,因着罪在我们里面就有着此等不顺服的心,并趁着机会藉着戒命叫诸般的贪心在里面发动,当神的命令一确立,人故意违反神的律法。究其原因,乃基于人的罪,人不愿顺服。

  (三)保罗心中满有挣扎,心中所想作的善事不能去作,不愿意的恶他偏去做,既然人去作那些自己不愿意的事,那不是“我”去作的,那是在自己里面的罪作的。他曾多次重覆说明这种思想。这种生活的经验在什么时候发生呢?有人以为这是得救前的经验,他不能作那些神喜欢的事。但这里说:“我愿意作的善”中“善”在别处只指是神认为好的事情,未得救的人从心中愿意作那些神所喜欢的事,这似乎不大可能。保罗又说因他犯了错,心中难过,他自己愿意作的,他倒不作,心中充满了挣扎,一位未得救的人又岂会为此而心中痛苦呢?圣?的生活可用自己生命中好质素来作衡量,另一方面,也可以藉人犯错时,心中难过的程度来测度。有时候应去爱人时我们没有爱心,应当谦卑时我们不作谦卑,生活不合符标准,若我们有属灵的生命,当我们不能达致那些想作的事情,得救的人心灵愈难过,属灵生命愈见活泼。两个基督徒犯了同样的过错,那个难过程度愈强的人,他属灵生命愈有长进。反之,即使作了错事,心中也不觉难过。而未得救的人更不会因不爱主而难过,也不会因不顺服神而哀伤。我觉得保罗是说出他得救以后的经验,他得救以后,他不能作那些愿意作的事,心中难过,谁人能救他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当神的灵在我们里面感动时,我们也会有此等挣扎,我们理当为此而感谢主,藉此激励我们胜过挣扎,明天我们继续思想在挣扎中我们如何得着胜利。── 鲍会园《完备的救恩──罗马书的研究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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