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马书第三章
2. 答辩反对意见(三1~8)
保罗在此假想,有一个人打断他的论证,说:“这样说来,如果只有里面作犹太人才算数,如果内心的‘割礼’才有用,那么,作犹太人或肉身受到割礼,又有什么益处?”对这个假设的问题,我们可能以为保罗会斩钉截铁地回答:“当然没有!”但是,他的回答大大出乎我们意料,他说:“凡事大有好处。”作受割礼之国的国民当然有好处。试想,神曾经给我们多少恩典117──别的国家完全无份。若要保罗否定他列祖所传流的遗产,就太过份了。何况他已经发现,他所献身的福音,正是他的同胞历世历代的盼望。
在以色列先祖所领受的各样恩典中,保罗认为最重要的一项,是他们托管“神的圣言”。神将祂旨意与计划的启示托付给他们,这是何等大的荣幸。但这份至高的荣幸,也带来极大的责任。若他们不能尽忠所托,就比神没有启示的列国更糟榚。
而事实上,以色列人没有忠于这个托付。这一点也许可以成为反对保罗的理由,因为保罗说,作接受圣言之国的国民大有好处。但他回答道,人的不信无法改变神的信实,或破坏祂的计划。他们的不信只有更鲜明地衬托出祂的真实:祂的义永远胜过他们的不义。
接着保罗又对付另一个反对意见。有人可能会说:“若我的不信使神的信实加倍鲜明,若我的不义反倒显明了祂的义,祂为什么还要责怪我呢?我的罪既然使祂得到益处,为什么祂还要施行报应?”保罗认为这个反对意见太过愚蠢,提起来都惭愧。答案太明显了:神掌管全宇宙的道德,是世界的审判之主,这是祂不可或缺的属性;如果祂不报应罪恶,怎么能执行这个职份呢?
然而,这个假想的反对者仍然坚持己见,又用不同的话来重复他的辩论:“若和我的愚昧对照,神的真理可以显得更光明,我就有助于祂的荣耀;那么,祂为什么还坚持要定我的罪?既然终极目标──神的荣耀──是对的,为什么其手段──我的罪──却是错的?从目标岂不是可以评定手段的性质吗?”
保罗说:“其实,这正是有些人说我的福音会造成的结果;可是他们的控告不仅是捏造的,而且站不住脚,因为这句话本身自相矛盾。”因信称义的福音,既不倚赖“义行”,便很容易招徕这种批评;但是这个批评不难驳斥,因为这福音同样强调,称义之后必须结“义果”118。
4. 不如说,神是真实的,人都是虚谎的。第二句话可能是回应先知绝望的呼喊:“人都是说谎的”(诗一一六11)。保罗是说:“这是让世人认识自己的虚谎,而不是令神的真实遭受指责。”
“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,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”。最好译为:“你一说话便可以辩明自己,你下判断便可以获胜”(Krinesthai 应解作中性语态,不是被动语态)。这句经文引自诗篇五十一4,希伯来圣经的意思只是:“……你判断的时候”。
8. 为什么不说,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?我们很容易明白,保罗的福音怎么会被误解成这个意思。无论是犹太人或是基督徒,只要认为宗教的内容主要是律法(不论对“律法”的解释多宽),必定会下结论说,不靠“律法行为”称义的教训,低估了律法在人寻求神之事上的地位,因此也眨谪了宗教与道德。
这等人定罪,是该当的。(英文直译:他们的定罪是公平的。)这句话的意思可能是:“把这类人定罪,绝不会错。”(NEB),也可能是“这种辩论理当被定罪”(J. B. Phillips)。译为“他们的”代名词,可以指说这些话的人(如和合本,RSV,NEB,NIV),也可以指他们所说的话(如 Phillips 等)。对后者而言,把“定罪”译为“驳斥”更好。对这个控诉的答辩,参看六2~23。
116
G. Vermes,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, p.114。
117 罗九4~5所列更详尽。
118 一般认为1至8节也采用这种激辩的形式(见“B 道德主义者(二1~16)”),但见 D. R. Hall, 'Romans 3.1-8
reconsidered', NTS 29(1983), pp.183-197。
D 全人类都犯了罪(三9~20)
对方继续说:“你说作犹太人有好处,那岂不是说,我们犹太人强过那些外邦人吗?因为他们不像我们蒙了神特别的恩典。”保罗却说:“并非如此。我们领受的好处或许比他们多,但是情况却不比他们好。不错,他们犯了罪,但是,我们也犯了罪。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,在神的审判台前都会被定罪。圣经早已明言了这种状况。”
保罗在此引了一连串旧约经文为例,都是综合论到世人犯罪情况的经文;这段引文将一个已经从各种角度证实的论题,作了最后总结。如详细查考这些引文,就必须考证其历史背景;至少有几处是专指某些罪,而不是泛指全世界的罪。可是他们在此构成的画面,适足以用来描绘保罗一路增强的论点。如果他假想有人会反对他这样用这些引文,其理由不是他没有顾及历史背景,而是这些经文原来都是指外邦人的,并非指以色列人。他回答道:“不然。这些经文既来自犹太人的圣经,主要论及的对象就是犹太人。”记在律法上的话(此处指全本希伯来圣经),自然是针对属律法之人说的。律法显明了人的过犯,却没有给予治疗。因此,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当承认,他们的道德已经破产。这两种人若还有希望,惟一的来源乃是神的怜悯,因为任何个人或国家都没有资格向神提出要求。由于罪恶普及天下,靠行为蒙神悦纳之途已经封锁──告示牌上大书:“此路不通!”
9. 决不是的。这个针对“我们比他们强吗?”一问的回答,和第2节对“犹太人有什么长处?”的回答──“凡事大有好处”,乍看之下似乎互相衡突。但是前一个回答是指犹太人身为被拣选之国所蒙的特权;“决不是的”则是指他们在神面前的地位。无论曾否蒙神赐特权,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,都需要祂的恩典。达尔(N. A. Dahl)将“决不是的”删去(根据大楷体抄本 P),而将前一个问题译为“我们还有什么可为自己辩护的呢?”(答案是:“没有。我们全都一样,被罪捆绑”)119。
10~12. “没有一个义人……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。”引自诗篇十四1下、2下~3(诗五十三1下、2下~3重复出现)。
13. “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,他们用舌头弄诡诈。”引自诗篇五9。
14. “满口是咒骂苦毒。”引自诗篇十7。
15~17. “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……平安的路,他们未曾知道。”引自以赛亚书五十九7~8。
18. “他们眼中不怕神。”引自诗篇卅六1。
19. 律法上的话。此处是指以上所引的经文。但既然这些经文并不是出自狭义的律法(摩西五经),而是出自诗篇,以及以赛亚书(仅只一处),因此这里的“律法”必定是泛指整本希伯来圣经。参导论:“Ⅶ 罗马书的“律法””。
20. 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,能在神面前称义。这段话引自诗篇一四三2,并未逐字引用,而稍予发挥;原文为:“(求你不要审问仆人,〔参诗五十一4,本章第4节曾引用〕,因为)在你面前凡活的人,没有一个是义的。”又参加拉太书二16(“人称义,不是因行律法”),三11(“没有一个人靠律法在神面前称义”)。保罗进一步说明,没有人能“行律法”在神面前称义的原因,是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这个断语在五20,七7~11再度重复,并且延伸。
119
N. A. Dahl, 'Romans 3.9 : Text and meaning' in Paul and Paulinism,
ed. M. D. Hooker and S. G. Wilson(1982), pp.184-204。这问题至少有三种译法,而答案至少有两种译法。
Ⅲ 称义之路:符合世人的需要(三21~五21)
A 神的预备(三21~31)
但是现在有一条蒙神悦纳的新路已经开启,与遵行律法之途截然不同。这一条路并不是我们自己新发明的,旧约──就是律法和先知──早已为它提出充份的见证。这条路就是信靠耶稣基督之路,它向一切相信的人开放,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样。我们已经看明,这两种人并没有分别,因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,没有达到神创造他们的初衷。但是藉这条新路,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能与神重建正确的关系,有蒙祂悦纳的确据,并得祂的赦免。由于基督已完成救赎之工,靠神的恩典,他们能白白领受这一切。神已将基督摆在我们眼前,祂牺牲之死赎清了我们的罪,除去了我们反叛神所招致的报应。基督为我们成就了一切,我们可以凭信心据为己有。
因此,这是神彰显祂的义的途径──祂证实了祂自己的性情,同时又将义加于罪人身上。所以,神能对世人百般容忍,在基督来临之前宽容他们所犯的罪,不施尽刑罚;祂施怜悯的原因,是为要在现今的世代彰显祂的义。神向我们证明,祂能赦免信仰耶稣的人,宣判他们无罪,而同时又持守自己的义。
既是如此,谁还有权夸口呢?靠个人义行夸口的一切基础,都被瓦解了;不是因律法所定规的行为,乃是因信心的原则,犹太人和外邦人既同样因神的恩典称义,不是靠自己的功德,就没有人能说:“我靠自己的努力得到这一切。”保罗结论说,世人在神面前乃因信称义,与律法的要求无关,若惟有遵行犹太人的律法,才蒙神悦纳,那么,神就只是犹太人的神了。但是祂不仅是犹太人的神,也是外邦人的神,因为福音为这两种人开了同一条称义的路。神接纳犹太人,是因他们的信心;祂接纳外邦人也基于同一原理。
对保罗而言,人类惟独区分为犹太人和外邦人两类,他自己生为犹太人,所受的教育让他视非犹太人为陷在黑暗中的罪人,不认识神的律法──即蒙神悦纳惟一的可能途径。诚然,在古代世界,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,有一道无法跨越的鸿沟。在今天,我们可能认为另外一些鸿沟更深邃──如种族、国籍、阶级、肤色等,这些问题的解决困难,对我们而言,比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区分,要严重得多。可是,保罗的论证对古今的各样鸿沟同样有效:无论东方、西方,黑人、白人,都没有区别,所有的人在需要神白白的怜悯一事上,完全平等;而蒙受怜悯的条件也完全相同。
罗马诗人何瑞斯(Horace),曾为当代立下悲剧写作的准则;他批评有些人过份依赖“解围人物”的手法,来解决故事情节出现的难题,他说“除非问题大到非请神出面解决不可,否则就不要让神出现在舞台上120。”
路得用这段话来形容罪得赦免一事,他说,这个问题惟有神才能解决121。因为罪人虽然亟需解决之道,却束手无策:这正是他的问题,他自己需要得赦免。保罗在这里所告诉我们的,就是:神的恩典已经妥善地解决了这个问题;祂以基督为解答,成为赦罪的方法,及我们蒙悦纳的保障。对罪人惟一的要求,就是要他凭信心领受神恩典的预备。
然而,或许有人会问,神的津法岂不是被信心的原则弃废了?保罗说,绝不是这么回事。因信心的原则,律法得以坚立,罪受到审判,义得证明,旧约圣经因而得成全。以下他便要说明这一点。
21. 神的义。即“神之义的道路”。如一17。
22. 因信耶稣基督。直译为“藉对耶稣基督的信”,此处的所有格是作受格用:耶稣基督是信心的对象(这解释可由26节一清二楚的话看出:“信耶稣的人”)。
并没有分别。这里指出,犹太人和外邦人(或人类任何对立的团体)在罪方面没有分别;十12则指出,他们在神的恩典方面,也“没有分别”。
23. 世人都犯了罪。五12末了也用了同样的字(pantes...he{marton),然而,那里是指世人都有份于“人类第一次的悖逆”;这里的意思则是,所有世人,每一个人,都犯了罪。
亏缺了神的荣耀。人当初是按神的形像而造,分享了神的荣耀;但犯罪之后,那份荣耀便丧失了。以赛亚书四十三7说:“是我为自己的荣耀创造的”(其上下文是指“凡称为我名下的人”),这句话被用来指全人类。参哥林多前书十一7。信徒等候在未来的世代“分享神的荣耀”(五2,按英译)。
24. 蒙神的恩典……就白白的称义。保罗在没有成为基督徒之前,期望努力持守神的律法,以致来日立于神审判座前之时,能被他称为义人。但是如今律法之外的义,却将程序颠倒过来:神宣告信徒为义人,是在他们还未起步之时,而不是在终点站。若祂在他们起步时已称他们为义,就不是靠他们还没有作的行为了。相反的,这种称义是“神白白的恩典,祂藉此赦免我们的一切罪,视我们为义人,而接纳我们”122。
论到我们蒙神“接纳”,若是知道自己乃因祂白白的恩典而称义,比起靠“遵行律法”而称义的期望,不知要好多少倍!如果按照后者,我永远无法肯定自己是否及格,我的行为是否够良善,足以通过神的标准。即使我已经尽力而为(问题是,我无法持之以恒),我怎么能肯定我的最佳表现达到了神的要求?我也许可以这样期望,但却永远不能肯定。然而,如果神单凭祂的恩典向我预先保证,祂已经悦纳我,而我也欢然拥抱祂的保证,那么,我便能不断遵守祂的旨意,不再老是担心是否遵行得够好。其实,到头来我仍然是一个“无用的仆人”,但是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谁:
“祂以儿女之份待我,
我便不再惧怕。”
在以赛亚书四十至五十五章,以色列人从巴比伦归回,是以色列的“称义”──也是神的义。“公义、能力,惟独在乎耶和华”(赛四十五24);而祂的公义和能力,藉释放祂的子民彰显出来:“以色列的后裔,都必因耶和华得称为义,并要夸耀”(赛四十五25);“这是耶和华仆人的产业,是他们从我所得的义。这是耶和华说的”(赛五十四17)。为何被掳归回便是他们的义?他们岂不是当受被掳的刑罚吗?的确如此;耶路撒冷曾经“从耶和华手中加倍受罚”(赛四十2);但是神白白的恩典使他们再得建立。他们的重建,不仅是神的名在万邦中得荣耀,也是祂的子民得救恩。
因基督耶稣的救赎。救赎(apolytrosis)或作赎价,是买奴隶,使他获自由123。此处保罗的用语也有旧约的背景,就是神向以色列所施的怜悯,包括脱离埃及为奴之地(出十五13,诗七十七15,七十八35),以及后来从巴比伦归回(赛四十一14,四十三1)。神称相信之人为义的恩典,已经由基督救赎之功彰显出来了。
“我在屋里来回踱步,觉得自己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,就在那当儿,神的话抓住了我的心∶你已经‘因基督耶稣的救赎’而‘白白的称义’(罗三24)。噢,这句话把我整个人翻了过来!我好像从昏沉的噩梦中清醒,忽闻这句天上来的判语;我仿佛听见向我解释的话:罪人啊,你以为因为你的罪孽过犯,我不能救你的灵魂,但是,看哪,我的儿子在我的身边,我乃是看祂,不是看你;我对待你,正像对待我喜悦的儿子一样124。”
25. 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耶稣的血,藉人的信。“凭祂的血”和“藉人的信”(直译:“藉信”,是两个独立的附加说明语,修饰“挽回祭”。主要的字是“挽回祭”,hilasterion 。遣个希腊字型可以视为 hilasterios(“赎罪者”,“赎罪的牺牲者”)的阳性、单数、受格,与 'whom' 一致(译注:英文为 Whom God put forward as an expiation );亦可以视为中性(“赎罪的方法”,“赎罪之处”)。七十士译本对这个字(中性)最普遍的用法,是以它来译希伯来文的 ka ppo{reth(赎罪或涂抹罪的地方),意指至圣所内在约柜以上的金板,或称“施恩座”(摩西五经中出现廿余次)。在以西结书四十三14、17、20(五次),此字是用来翻译希伯来文的 @Za{ra^,即以西结圣殿中燔祭祭坛的“磴台”。
hilasterion 与动词 hilaskomai 相关,在异教的希腊世界中,意义为“和解”或“赔偿”,但七十士译本用来指希伯来文的 Kipper (“赎罪” )以及其同源字,包括 Kapporeth (“施恩座”)。英文新约圣经旧的版本,用动词 "propitiate" 和名词 "propitiation" 来翻译这些字,但是现在都已不用,理由是这些英文字眼带有和解或安抚的意味125。RSV(见上述英文),NEB(“神设计以祂作赎罪”(expiating sin)的方法, 藉祂牺性的死,因信发生功效”),与 GNB(“神将祂摆上,藉祂的死,祂成了凡相信祂之人赦罪的途径”),都避免用这些字。但是若 hilaskomai,hilasterion,以及其同源字,能够从圣经的背景重新定义,那么,英文的 "propitiate" 和 "propitiation" 等字,既是长期以来所使用的,也应该同样可以有按照圣经而赋与意义。不论如何,这里的意思不会造成误会,因保罗所坚持的是,这个 hilasterion 是神所预备的,而不是罪人预备的。旧约同样认为,这件事是神的恩典采取主动:“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;我把这血赐给你们,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;因血里有生命,所以能赎罪”(利十七11)。这一类旧约经文,进一步解释了保罗何以在本节中用“凭祂的血”一词;而 NEB 将它解为“因祂牺牲的死”,理由也在此。
所以,基督的死是神除去祂子民之罪的方法──不是象征性的,好像利未记十六章以施恩座为预表;乃是“真实的”。其“真实”有两层意义;罪不仅从信徒的良心挪去,不再成为他们背负不起的重担,也同样从神的眼前挪去了。希伯来书的作者也将基督的牺牲,与神在耶利米书中对新约的预言相提并论:“我……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”(来八12,引自耶卅一34)。
我们一旦证实,基督献上自己的功效是神的恩典主动促成的,就没有理由排除 hilaste{rion 可以包括“转移神的忿怒”之意,只要有上下文为证,便可以如此解释。而在罗马书三25,上下文的确证明, hilaste{rion 一字在此处的含意,可以包括转移神的忿怒。保罗在一18曾说:“神的忿怒(NEB 作:“神的报应”)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”;这个“忿怒”要怎样才能除去呢?神在基督里所预备的 hilaste{rion,不但除去了不虔不义,同时也转移了报应,否则在道德世界中,这种态度和行为必会遭报。
hilaste{rion 在这里的意思,大可以解为对象或地点──施恩座,只不过这样来论耶稣,似乎稍嫌不美。约柜是在巴比伦流放时期失踪的,在那之前,每年的赎罪日典礼中,全国性的赎罪祭献上之处,便是约柜以上的施恩座(利十六15~16)。保罗“告诉我们,从前赐给犹太人的预表,已经在基督里彰显出其实体”(见加尔文注释)126。
曼森认为,新旧 hilaste{rion 的对照,可由“神的设立”几个字表明出来。旧的 hilaste{rion 隐藏在分别圣所与至圣所的幕后,惟有大祭司在赎罪日才能进入幕内,亲眼目睹。但在基督里,“一施恩座不再留在至圣所的隐密处,而被带进混乱、艰苦的世界,立在敌对、藐视、漠然的大众面前127。”这段支持“施恩座”译法的话,十分动人。但是“施恩座”在换喻的笔法中,可以等于“赎罪祭”,而将 hilaste{rion 译为“赎罪祭”恐怕是最恰当。换句话说,基督是神所“设立”,或“设计”(如 NEB 的译法,是取中性的 proetheto 另一个意义)的赎罪祭。
凭衪的血一词,是指基督牺牲之死,成为独一有效的赎罪途径(参五8~9:“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。……现在我们既靠祂的血称义,就更要藉祂免去神的忿怒”)。
因此,为了要阐扬神在基督里全备的恩典,保罗运用了法庭(“称义”),奴隶市场(“救赎”),与献祭(“挽回祭”“赎罪祭”)等等辞汇。赦罪、释放、赎罪,由于神主动、白白的赐与,已经摆在世人眼前,只要相信便可拥有。而这种信心在神眼中并不视为有功德的行为;这种信心是对神单纯、打开心门的态度,相信祂的话,存感恩领受祂的恩典。
要显明神的义,因为衪用忍耐的心,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。亦即,“要显明,神宽恕从前世代──就是祂容忍的时期──人所犯的罪,并没有不义。”基督所完成的救赎之工,对在祂以前与以后的人同样有效。祂的救赎对全人类都有效;正如一位稍后的新约作者写道:“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(用 hilasmos 一字,与 hilaste{rion 同源),不是单为我们的罪,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”(约壹二2)。保罗对雅典人也有类似的说法,将基督之前的世代称为神容忍的时期:“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(期),神并不监察,如今却……”(徒十七30)。虽然现代人对神义论的问题,不像保罗时代那么关注,但是一个法官若宽恕罪人,就和将无辜之人定罪一样,都是不公正的裁决(参四5注释)。
26. 好……显明。直译为:“为要彰显祂的义”(proste{s endeixin
ten dikaiosyne{s autou),其实是重复了25节的“要显明神的义”(eis endeixin te{s
dikaiosynes autou)。布特曼(R. Bultmann )128和凯思曼129认为,这种重复可能意味,保罗于24、25节乃是重述一个早期的信仰告白公式(稍经强化润饰),然后再(于26节)以自己的话重述其要旨。保罗的重复语句,句型采更普及型,可能是因为他极其留意,避免忽略任何成份。
在今时。与“但如今”(2l节)衔接;参使徒行传十七30“如今却”。
使人知道衪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。基督献上自己,使神的义得以证实,也使相信的罪人得以称义。因为基督的身份非常独特,既向人代表神,父向神代表人。祂代表人,就承担了人的罪一切的刑罚;祂代表神,便将神的赦罪之恩赏赐给人。这段话呼应了以赛亚书四十五21(“公义的神,又是救主”),及撒迦利亚书九9(七十士译本作:“公义的,拯救的”)130。
28. 不在乎遵行律法。保罗并不是说,不需要遵行律法;他乃是说,即使勉力遵行,也不能被神称义。他是要堵住那些人的口,使他们不能再说:“我总是尽最大的努力……我力求行为端正……我履行律法的要求,神还会再苛求什么呢?”
路德(正如俄利根等早期教父)为强调“不在乎遵行律法”,在人称义是因信这句话中加上“惟独”;“人称义不在乎遵行律法,而惟独因信。131”因为“加添”了神的话,他遭人批评,但他却反唇相讥。其实,他的确将保罗的意思准确地表达了出来:神在恩典中所赐下的义的地位,人只能单靠信心取得,不能靠遵行律法,或其他幻想的称义方式。人若了解这一点,就会发现自己毫无夸口的余地;因为他们默想救恩之路,便必须承认,这条路“惟靠恩典,惟赖信心;荣耀惟独归神”。
然而,虽然从这个角度而言,称义是惟赖信心,但是“称义的信心却不是单独存在的”;正如保罗在加拉太书五6说:“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”──而这种爱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,罗马书十二1至十五13列出了细节。但这个角度属于论证的后半部;目前最重要的,是坚持:人领受神称义的恩典,是靠信心,不是靠行为。
31. 更是坚固律法。如果保罗是用希伯来文写,他很可能会用动词 qiyyem 一字。拉比用这个字声称亚伯拉罕“成就了律法”。保罗很可能联想到这类主张,因此他下面继续辩明,亚伯拉罕的确成就了律法,或“坚固”了律法,但是,根据圣经的见证,他坚固律法的方式,是凭信心领受神所赐的义132。
120
Horace, Are Potica 131f。
121 我引这段路德的话,是用
T. R. Glover, Jesus in the Experience of Men(1921), p.72。
122 Westminster
Shorter Catechism ,摘自第三十三问答。
123 见 L. Morris, The Apostolic
Preaching of the Cross(3 1965), pp.1-52;以及他的 The Atonement(1983), pp.107-110。在七十士译本中,这个字及其同源字常用于,靠一位因亲戚或其他关系有义务要帮忙的人得到救赎──希伯来文靠那人为 go{ *e{l (例如:利二十五47~49)。
124
John Bunyan, Grace Abounding, §§257f。
125 参 C. H. Dodd, ad lo.; 以及 The Bible and the
Greeks(1935), pp.82-95;辩护 'propitiation' 的翻译,以对这题目澈底的探讨,见
L. Morris,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3,pp.143-213;以及他的 The Atonement, pp.151-176。
126 参 J. N. Darby's New
Translation :“神为祂摆设了施恩座”。亦见
E. K. Simpson, Words Worth Weighing i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(1944),反对这解释的,见
G. A. Deissmann, 'Mercy Seat" Encylopaedia B。
127
T. W. Manson, 'Hilasterion', JTS 46(1945), pp.1-10(p.5)。
128
R. Bultmann,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, I(1952), p.46.
129 E. Ka/semann, ad
loc.; ~Zum
Versta/ndnis von Ro/m. 3, 24-26', ZNW 43(1950~51), pp.150-154.
130
R. St. John Parry, ad loc., 翻译保罗的片语为:“正是当祂称信耶稣的人为义之时”。
R. V. G. Tasker 赞成这个翻译,因为它能表达出赎罪的奥秘中所包含神公义与怜悯的微妙状态(The
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by Faith in Epistle to the Romans', EQ24(1952), pp.43f.)。
131 'So halten wir nun dafu/r, dass der Mensch gerecht werde ohne des
Gesetzes Werke, allein durch ~den Glauben'
(Luther's Bible). 参罗马书十一20,RSV(“你们惟独因信站立得隐”);加拉太书二16,NEB(“但是惟独因信靠基督耶稣”)。这种以“信心”为“惟独信心”的用法,还有类似的例子,从
Diogenes Laertius 可列出佐证,见
W. Bauer, Griechisch-Deutsches-Wo/rterbuch zu den Schriften des
Neuen Testaments(5 1958), s. v. pistis。
132 进一步可参 C. T. Rhyne, Faith
Establishes the Law(1981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