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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书第三章

 

逐节详解

 

【罗三1「这样说来,犹太人有甚么长处?割礼有甚么益处呢?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长处」丰裕,超越,极多的;「益处」有用,有益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这样说来,」这是指前章『外面作犹太人的,不是真犹太人;外面肉身的割礼,也不是真割礼』(罗二28)的话说的。

     「犹太人有甚么长处,割礼有甚么益处呢?」既然上文把犹太人和他们所奉行的仪文及割礼都贬抑了,那么,神为甚么要拣选犹太人,他们和外邦人相比,究竟有甚么优越之点呢?神又为甚么颁给割礼,究竟它有甚么功用呢?

        『长处』指优点、超越之处――身为犹太人,有其特殊的地位;『益处』指利益、功效,割礼必有其功用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长处和益处若不好好地珍惜,就会被魔鬼利用来迷惑人,反成了人的绊脚石。

     ()身为基督徒,固然承受了许多属灵的特权(弗一3),但这些特权不仅是我们的享受,也是我们的责任,须要我们用来为神活着。

 

【罗三2「凡事大有好处: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。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第一」首先;「交托」信托,托付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凡事大有好处意指凡神所作的,于人都大有好处;神不会作虚空无益的事。注意,本章里面保罗只在本节提到犹太人的一个长处,其余的长处请参阅第九章四至五节。

     「第一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『神的圣言』指旧约圣经;『交托』在原文是『相信、信任』的被动式词,指明是出于信任的一种托付。

        在神所作许多有益于人的事当中,最重要的乃是把祂的圣言──圣经──交托给人(来一1)。神的话乃是神的发表,使人能藉以认识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神将祂的圣言『交托』给人,表示神将祂的旨意和计划的启示托付给我们,这是何等大的荣幸。

     ()托付带来责任,受托付的人便该负起责任,多花工夫在神的话上;否则,神的旨意便无从发表,神的计划也无从实现。

 

【罗三3「即便有不信的,这有何妨呢?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?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废掉」使其失效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即便有不信的,这有何妨呢?」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之间,似乎有个质疑的话,只在心里嘀咕,没有明白表示出来,而保罗这段话,乃是针对人们这隐而未宣的议论给予答复。人是在那里不以为然地说:犹太人虽然有神的圣言交托给他们,但因着他们的不信,并没有享受到甚么好处。

     「难道他们的不信,就废掉神的信么?」保罗对上述疑问的答复是说:我们纵然失信,祂仍是可信的,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(提后二13);人的不信,断不能使神的信实变成无效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神是信实的,祂所说的话,必然都会成全,投靠祂的人,必不至于羞愧(罗九2833)

     ()神既是信实的,我们就该当『不要怕,只要信』(可五36)

 

【罗三4「断乎不能!不如说,神是真实的,人都是虚谎的。如经上所记:『你责备人的时候,显为公义;被人议论的时候,可以得胜。』」

  〔原文直译〕「…在你的话语中,你显为公义;在你被人审断的时候,显明得胜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断乎不能!不如说,神是真实的,人都是虚谎的因为人本来就是虚伪不可靠的,人的不信算不得甚么,真实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变祂自己,所以神的圣言仍然有功效。

     「如经上所记,『你责备人的时候,显为公义;被人议论的时候,可以得胜。』」本句是大卫犯罪之后受感悔改所说的话(诗五十一4);一面是说当人失信、犯错时,神就审判、责备他们,藉此显明神的公义;另一面是说当人企图议论神、审断神的时候,反而给神一个机会来证明祂是对的,如同在法庭里,获得胜诉的总是神。总之,人不能挑神的不是,因为神是公义的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神对人犯罪的责罚,显示出祂是公义的神;我们对此岂不应当恐惧战兢,唯恐一不小心,便会得罪了神。

     ()那『义者耶稣基督』(约壹二1),无论在祂说话审判的时候,或是在祂被审判的时候,都显出祂得胜的公义(参太廿二46;廿三章全;约十八33~38)

 

【罗三5「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,我们的不义苦显出神的义来,我们可以怎么说呢?神降怒,是祂不义吗?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显出」举荐,表明,同位,相较,比出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,」『人的常话』原文只有『人』字,含意是指说话如同一般世人那样,无知荒谬地强辩。

     保罗在这里模拟人辩难的话说,神来降怒审判人,是因人有不义;既然如前文所说,当神审判、责备人的时候,就显为公义,那么,人的不义,岂不正好给神一个机会,彰显出祂的公义来么?这样说来,人的不义岂不是有它的用处么?因此神不应该降怒责罚人的不义;神若降怒,就显明祂是不义的。但这是人强辩的话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『人的常话』往往是致死的谬论,所以我们千万不可人云亦云,而该在神的光中加以慎思明辨。

     ()我们应当追求生命的长进,好让我们的话语、心思、意念都能脱离幼稚(参林前十三11),而能分辨好歹(来五14)

 

【罗三6「断乎不是!若是这样,神怎能审判世界呢?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神怎能审判世界呢?」『审判』指在末日的审判;『世界』指全人类(19)

     本节是说神降怒,断乎不是祂不义;审判全地的神,必须秉持公义(创十八25)

 

【罗三7「若神的真实,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,为甚么我还受审判,好像罪人呢?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越发显出」有余,剩下,满足,丰富,增加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此处的话仍和第五、六节一样,是那些不信的犹太人,为自己的犯罪作恶,寻找推卸责任的理由。他们说,既然人的虚假更能衬托出神的真实,使神更加显明祂的荣耀,那么神就不应该审判、定罪人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人的不信并不能废掉神的信(3),人的不义反倒显出神的义(5),人的虚谎也越发衬出神荣耀的真实。神的宝座安定在天,祂从不受人的影响。祂是何等的稳妥,我们只管安然信托。

 

【罗三8「为甚么不说,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?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。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『这等人』按原文可作二解:一指这些说话的人,另指他们所说的话;故本句话一面可解作说这些话的人理当被定罪,一面也可解作他们这等辩词应予定罪。

     这些人曲解并诋毁使徒的话,认为保罗所传福音的道理,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规条(西二20~23),岂不正符合他们所辩解的话――人的犯罪作恶,正好帮助神显出祂的良善来。这样的辩解,是混乱神的真理,也证明他们不肯悔改认罪、接受神的救恩,所以他们该受神的审判。

     罗马三章一至八节这一段话,一面驳斥犹太人因有神的律法,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样,受神定罪的辩解;一面也隐约地指出,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,而是在显明神的信实和公义,使人藉以认识神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撒但常用『作恶以成善』的谬论来迷惑引诱人,叫人自暴自弃地犯罪;其实这是牠侮辱神、毁谤神的计谋。

     ()俗语说;『恶人有恶人的理』,连盗贼也有他们自以为是的道理,但我们基督徒要以神的话为真理,而不可试图自圆其说。

 

【罗三9「这却怎么样呢?我们比他们强吗?决不是的!因我们已经证明: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比他们强吗?」『我们』指外邦人和不靠律法的犹太人(因保罗将他自己也包括在『我们』之内);『他们』指靠律法的犹太人。按人的本性而言,彼此是半斤八两,谁也不比谁好。

     「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『在罪恶之下』指在罪的权势与定罪之下。注意,在九至十二节这四节经文中,保罗一共提到九次罪的『普世性』(『都』字两次,『没有』四次,『连一个也没有』两次,『一同』一次)

 

【罗三10「就如经上所记:『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。』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就如经上所记保罗在十至十二节这一段话,引自诗篇十四篇一至三节、诗五十三篇一至三节和传七章二十节,证明普世之人已沦为罪人,没有一个例外。

     「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,」这里指人本性上的败坏,没有一个人能通得过神公义的标准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依人的眼光来看,人有好人、坏人之分;但依神的眼光来看,『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』。

     ()一个人是否『义人』,乃视他的里面有否『义的生命』而定;不信主的人,自然没有义的生命,所以也就不是义人。

 

【罗三11「没有明白的;没有寻求神的;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没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败坏,人的思想变为无知昏暗(罗一21~22;太十三14),因此不能认识神和正道。

     「没有寻求神的指需求上的败坏,人只顾追求满足身体和精神的欲望,却不寻求神以满足最深处心灵的虚空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『没有明白的』,可见人的理性并不可靠,若非圣灵光照、作工,我们凭自己实难领悟救恩的道理(林前二14)

     ()堕落的人凭己意是永不会寻求神的。只是由于圣灵的工作,人才会这样做。

     ()不是我们寻求神,乃是神来寻找我们(路十九10)。如今祂既找着了我们,就要我们反过来寻求祂(太七7~8)

     ()神所寻找的,乃是我们这个『人』(创三9);但我们信徒所寻找的,却往往不是神自己,而是神之外的一些『福气』。

 

【罗三12「都是偏离正路,一同变为无用。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都是偏离正路,」取喻于鱼因饵而被引,野兽因诱而陷入网罗,旅人因受吸引而走到岔路;指人生方向上的败坏,人都迷失在世界里,生活没有目标。

     「一同变为无用是指食物腐败不能吃,除了丢掉没有任何用处的意思;转指人生功用上的败坏,人辜负了神当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。没有基督的人性是乖戾、没有用的东西。

     「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指行为上的败坏,没有一个人愿意在该尽的本分之外,多作一些荣耀神的事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正路就是神自己,一不寻求神就偏离正路,最可怕的是一同变为无用;何时不寻求神,何时就变成一个无用的人。

     ()在神的眼光中,人的用处就是作神的器皿,除此之外,人算不得甚么;人生的目的,就是为神所用。

     ()犯罪乃是全人类普遍性的问题,并不限于某些人或某种人才会犯某种的罪。

     ()『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』(10),『没有行善的,连一个也没有』,这是神的判定;可见我们所以能得救,并不是因为我们比别人好,完全是由于神格外的恩临到了我们。

 

【罗三13「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;他们用舌头弄诡诈,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,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本句引自诗篇五章九节;这里指人内心的腐败,到处散播死亡和污秽(太廿三27;十五18~20)

     「他们用舌头弄诡诈,」指人习惯于欺哄、诈骗,而成为生活的一部分。

     「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,」本句引自诗篇一百四十篇三节;这里指人被魔鬼利用,传递害人的毒素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人身上的四肢百体,犯罪最多的,就是口舌;最难制伏的,也是口舌(参雅三1~8)。因为口舌乃是全人的发表,全人里面所充满的,就由口舌说出来(参太十二33~37)

     ()人的口舌所以污秽,是因为人的本性邪恶。因此当以赛亚看见圣洁之神的异象时,他立刻感觉,『我是嘴唇不洁的人,又住在嘴唇不洁的民中』(赛六5)

     ()我们如果不活在灵里,而活在肉体里,就会说出可怕的话,往往带来诡诈和死亡。

     ()惟有我们的主,当祂在地上行走的时候,虽然仇敌环伺周围,常要找祂的话柄,想要就着祂话语上的错误,来陷害祂(太廿二15;路十一53~54);祂却在话语上,显得全然公义,完全得胜。哦!祂真是神那太初就有的话,安定在天,永不改变(参约一1;诗一一九89)

 

【罗三14「满口是咒苦毒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引自诗篇十篇七节;指人的言语缺少造就人的好话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言为心声;我们的心灵若是被圣灵充满,我们的嘴唇就会充满了颂赞、感谢和造就人的话了(参弗五18~19)

     ()基督徒口中的话语,乃是里面信心的指标;真有信心的人,其信心的行为表现,乃在于话语上没有过失(参雅二26~2)

     ()我们应当求主『禁止我的口,把守我的嘴』(诗一百四十一3)

 

【罗三15「杀人流血,他们的脚飞跑,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和第十六节引自箴言一章十六节和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七节;指人勤于犯罪作恶,且精于逃避刑责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我们的脚应当『不站罪人的道路』(诗一1)

     ()许多信徒行走主的路不快,但行走世界的路却会飞跑。

 

【罗三16「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指人的手到处施行残暴:不仅不以服事为念,反给别人带来毁坏和祸害。

 

【罗三17「平安的路,他们未曾知道;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引自以赛亚书五十九章八节;指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。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灵的安息。

 

【罗三18「他们眼中不怕神。」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引自诗篇卅六篇一节;按原文又可译『他们翻着眼睛地不怕神』,意思是他们用眼睛表示不怕神。人目中无神。

     十三至十八节这一段话是证明,好像临死的病人被医生验明,浑身是病,无可救药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世人瞎眼不认识神,因此行事全凭心中所好,而不怕是否得罪神。

     ()怕神、敬畏神,乃是一切敬虔行为的根源;人一不怕神,自然便会产生出许多败坏的行为来。

     ()许多基督徒怕人不怕神,但真认识神的人怕神也尊重人。

     ()落在永生神的手里,真是可怕的(来十31)

 

【罗三19「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前面十至十八节所记经上的话,就是『律法上的话』,因为犹太人看整本旧约圣经都是律法(参约十34)

     「律法以下之人按原文又可译作『律法以内的人』,指犹太人。

     「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样有罪。

     由本节可见,律法的功用并不是要使认识律法的犹太人(即律法以下之人)自认为高人一等,反而是在指证出他们的错来,使他们无所遁辞,叫他们无法不承认,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样,都被神定罪,因而俯伏下来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感谢主,我们已经被主从律法之下赎出来了,所以律法上的话,并不能约束我们;我们也无需向任何律法的规条负责。这是何等荣耀的释放!

     ()我们既然脱离了律法,今后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(罗七6)

 

【罗三20「所以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,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

  〔原文直译〕「…没有肉体因行律法,能在神面前称义,…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称义」算为义,脱离罪案,无罪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所以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,」凡有血气的』是指一切属肉体的人,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包括在内;『称义』是指神照着祂公义的标准来称许人的行动

        这里的话是就诗篇一百四十三篇二节的话加以发挥。既然人的肉体都是败坏邪恶的(创六12),因此没有一个人能靠行律法而称义。神赐律法给人的目的,不是要人遵行,而是要证明人不能遵行,藉此人就认识自己的败坏和邪恶。

     「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这是前面一段话的结论,表明律法原是叫人知罪,人绝对不能因行律法而称义。这一个结论在五章二十节和七章七至十一节重复出现,并且加以延伸和补充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神降律法的原意,并非要人遵行,乃为显明人的罪恶,好领人悔改,靠主救赎而蒙恩。

     ()既然人不能凭行律法称义,就当及早放弃此路,不再盼望改良自己,转而简简单单的信靠主。

 

【罗三21「但如今,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: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但如今,」『但』字表明与前面的情形完全不同。这句话显明神的福音是我们人类命运的转折点,因神为我们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。『如今』是指新约恩典时代,虽然在从前的旧约律法时代里,因信称义的隐意已然发动(创十五6),但因那时基督尚未来到,故须等到『如今』才能确定地显明出来。

     「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」『神的义』乃是神公平正直的属性(罗一17;十3;腓三9),神对义的要求远超过我们人所能作得到的,人的义在神面前都像污秽的衣服(赛六十四6),都不能达到神公义的标准,所以人凭自己不能被神称义(伯廿五4)

        神称人为义,乃是『在律法以外』,意即与律法无分无关;原来律法要求人须有完全的行为,人只要违犯了一条律法,就是犯了全律法(雅二10),所以人无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(罗三2028)

        『显明出来』指神已经将因信称义的理启示给人;因信称义就是神的义显明出来。

     「有律法和先知为证这话的意思是说,旧约圣经的记载,处处证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称义,只能藉基督耶稣的救赎称义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我们常为神的爱和神的恩感谢神,却很少感谢神的义,实际上神的义也是十分宝贵的,若非神的义在律法之外显明出来,我们就无法蒙神的恩、得神的爱了。

     ()人原想借着遵行律法,显出神的义来;但神却『在律法以外』,就是在耶稣基督身上,显出了祂的义,满足了祂的要求。这是说出,当正统的事都落到死沉的字句、呆板的规条中时,神常越过这些,在这些『以外』,借着那些新鲜活泼的,有基督实际的,来成全祂的心意。

 

【罗三22「就是神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说明了因信称义的定义、条件和范围:

     (1)因信称义的定义,就是神把祂的义「加给一切相信的人」;我们原来并没有『神的义』,但因着『相信』主的缘故,就额外得着了神的义,凭此在神面前称义。

     (2)因信称义的条件,乃是「信耶稣基督」;『信耶稣基督』原文是『在耶稣基督里的信心』,意即我们的信心不仅是以耶稣基督为对象(徒十六31;约二十31),并且是从主而得(来十二2),又以主为培养并持守这信心的领域(提前一14)

     (3)因信称义的范围,乃是「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」;无论是甚么人,人所认为的好人或坏人,犹太人或外邦人,聪明人或愚拙人,男人或女人,都没有分别(西三11;加三28;林前十二13),只要『相信』主即可。

     「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」『加给』表示原本无有,,是客观的赐与,不是主观的作成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若靠遵行律法,我们都是失败的,都要被神定罪;但因着主耶稣流血的救恩,使『神的义…加给一切相信的人。』所以今天神不要求我们行律法,只要求我们信主耶稣,哦,这恩典何其大!

     ()神已将耶稣基督摆在我们眼前,祂牺牲之死赎清了我们的罪,除去了我们背叛神所招致的报应。耶稣基督为我们成就了一切,我们可以凭信心据为己有。

     ()蒙神的恩典是:(1)无条件的――在律法以外,只要人相信(21)(2)无界限的――加给一切信的人,没有分别。

     ()凭着我们自己,会常觉得『信』不来,因为我们自己里面没有信心,我们所有的信心乃是在主里的,祂是我们信心的创始成终者(来十二2)。所以千万不要凭自己来相信,乃要时刻仰望祂。

 

【罗三23「因为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;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亏缺」短缺,不足,不够,在后面,达不到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说出需要因信称义的原由:

     (1)「因为世人都犯了罪,」在消极方面,人都违犯了律法,达不到神公义的要求。

     (2)「亏缺了神的荣耀在积极方面,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,将神的荣耀彰显出来,反而显出魔鬼般的邪恶污秽,因此亏负了神,达不到神荣耀的要求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神的荣耀,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准则。人所行所为,凡够不上神荣耀的,都是在神面前的亏欠,所以都是罪。世人所以都犯了罪,就是因为都亏缺了神的荣耀。

     ()神所以宣告说,『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』(10),是因为祂乃以祂的『荣耀』来衡量人。若以道德眼光来衡量,世间不能说绝对没有义人;但若以神荣耀的心意,就是祂儿子丰满的彰显来衡量,普天之下,就没有一个不显出他的『亏缺』。所有没有达到基督丰满度量的人,在神看,都是亏缺了祂的荣耀,都需要耶稣基督的救恩(24)

     ()一切叫神得不着荣耀的就是罪,凡叫神的荣耀受亏损的就是罪。甚么时候我们比神的荣耀短一点(『亏缺了神的荣耀』亦可译作『比神的荣耀短一点』)。只要我们在一件事情上没有积极的荣耀神,够不上神的荣耀,我们与神的交通就出事情,就要受亏损。

     ()原来人是为着神的荣耀而被造的(赛四十三7),神要人分享祂的荣耀(罗五2;林前十一7)

     ()人虽因着堕落而『亏缺了神的荣耀』,但如今却在基督里,仍满有荣耀的盼望(西一27)

 

【罗三24「如今却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的称义。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救赎」借着付出赎价而得着释放(原为当时奴隶市场的用语) 「白白的」无故,加给,倾倒,赏给;「称义」宣告无罪释放(法庭用语)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就白白的称义『白白的』意指礼物,是免费的;乃是一切相信的人(22)就白白的称义,并非指犯了罪的世人(23)都能白白的称义。

     本节说明了因信称义的根源、成就和代价:

        (1)因信称义的根源,乃是「神的恩典」;『恩典』的意思是说,人原来是不配得的,如今却得着了;神的恩典,就是神在基督耶稣里向我们所施的恩惠(弗二7)

        (2)因信称义的成就,是「因基督耶稣的救赎」;神是公义的,祂不能随随便便的赦免人的罪,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,付出应付的代价,满足神公义的要求,才能把人赎回来,也才能称人为义。

        (3)因信称义的代价,是「白白的」;基督耶稣既已在十字架上为我们付了代价,神就不能要求我们再付一次代价(意即偿付罪债),所以称义的代价是白白的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我们被称义,实在不是因着我们的行为比人好,而完全是因着耶稣基督救赎的功绩,我们这个人是丝毫没有可夸的。

     ()若没有主耶稣在十字架上,为我们成功救赎,满足神的义所有的要求,神就是要因祂的恩典称我们为义,也是没有法子作到。

 

【罗三25「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借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;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设立」预设,公开显示;「挽回祭」施恩座,挽回的地方,满足神义怒的祭物;「宽容」逾越,越过,放在旁边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「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」此处说出因信称义的第一个根据。『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』按原文可译为『神公开立定耶稣作“挽回的地方”(或“施恩座”)』。因着人的罪,神和人就被隔开,彼此不能亲近,如今神已着手要挽回这个局面,就摆出基督耶稣,作为神人挽回的地方,神人两下可以在基督耶稣里面合而为一。

     「是凭着耶稣的血,借着人的信,」『凭着血』和『借着信』是修饰『挽回祭』。神一面借着耶稣的流血,得以赦免人的罪(来九22),满足神这一方的要求,使神可以接受人;另一面借着人的信,使人得以取用耶稣流血救赎的功效,而能坦然就近神(来十19)

     「要显明神的义,」这样,在基督耶稣里,神称我们为义(加二17);我们也称神为义,神的义就在此充分显明出来。一方面,是神的恩典,为我们豫备了一位救主。凡祂为我们所成功的救赎工作,都是出于神的恩典。另一方面,是神的义,叫救恩成功在我们身上,使祂称我们为义。神的义是神作事的法则;神作事必须依据祂义的法则。基督的救赎,既已满足了祂义的要求,就神的公义,叫祂不能不称我们为义。所以神称我们为义,是为显明神的义。要而言之,惟有『因信称义』这个方法,最能符合神的义,也最能显明神的义。

     「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」此处说出因信称义的第二个根据。若非神的宽容忍耐,不立刻对人在过往所犯的罪施行审判和刑罚,我们就没有机会相信主耶稣,也就不能因信称义了。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不仅我们在初蒙恩时是因着信,连我们在跟随主的路上也一直要凭着信,靠着主的血。

     ()有时我们的属灵光景很好,有时很差,但我们的光景如何,并不能更动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,因为我们不是凭着行为来讨神喜悦,乃是借着信,取用主为我们所作成的一切。

     ()我们得救的时候,如何是借着信心、靠着主耶稣的宝血,得以坦然亲近神(参弗二813),我们得救以后,也照样需要时常借着信心,靠着主宝血的功效,坦然来到神面前(参来十19~22)

 

【罗三26「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,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说出因信称义的第三个根据,就是为要『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』。

     「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,」神是公义的,且神的义是绝对的义,人若认识祂的义,就晓得人凭自己无法称义,也就不会想靠行为称义了。所以神喜欢显明祂的义,好叫人能认识祂自己为义,从而寻求并相信主耶稣,使神的义能推及到人身上。

     「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神称我们这些信耶稣的人为义,就是祂照着祂义的标准,宣告我们为义。本来按我们人自己的光景,我们达不到神公义的标准,我们没有甚么可以让神称义的。如今我们因着相信耶稣基督,神就使耶稣基督成为我们的义(林前一30)。我们是『信入』(约三16原文)基督里面的人,我们在祂里面穿着祂,披戴着祂,神就使祂成为我们的义。神如何称耶稣基督为义(徒三14),神也照样称我们为义(罗八33)

 

【罗三27「既是这样,哪里能夸口呢?没有可夸的了。用何法没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吗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」

  〔原文直译〕「…不是,乃是用信心之法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是说称义的途径不是立功之法,而是信心之法。若是用立功之法,就表示人得以称义,乃是出于自己,也是出于行为,人就会因此觉得自己比别人好,而存心自夸;但是这里指明,我们称义是用信心之法,而信心乃是神所赐的,所以人就无法自夸(参弗二8~9)

 

【罗三28「所以(有古卷:因为)我们看定了: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」

  〔原文直译〕「所以我们算定了…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经过前面各节的推论、计较之后,我们就得着一个确定的结论:人称义的途径是『信』,不是『行』。『遵行律法』就是『立功之法』,这是岔路,不是正途。

 

【罗三29「难道神只作犹太人的神吗?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吗?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神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这里是说因信称义是合乎全人类同有一位神(30)的原则,因为神并不偏待人(徒十34;罗二11)

  〔话中之光〕()感谢神,祂不只作犹太人的神,『也作外邦人(我们)的神』。所以祂不但救犹太人,也拯救我们这些本来与祂无关的外邦人。祂的恩典真宽宏!

     ()神是全世界人类的神,祂不偏待人(罗二11);我们信主的人,是这位不偏待人之神的儿女,所以也不可按外貌待人(雅二1)

 

【罗三30「神既是一位,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,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。」

  〔原文直译〕「…祂要本于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,也要借着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。」

  〔文意注解〕我们虽然同有一位神,不过,就着神的拣选来说,犹太人是神所拣选的子民(申七6),他们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,所以这里的两个『因信』,原文的前置词并不相同,对受割礼的人是用『本于信』(Out of Faith),对未受割礼的人则用『借着信』(Through Faith);犹太人是本于信,站在他们对的地位上被称义,外邦人是借着信,达到对的地位上被称义。

 

【罗三31「这样,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?断乎不是!更是坚固律法。」

  〔原文字义〕「废了」使之失效;「坚固」站住,立定。

  〔文意注解〕本节是说因信称义合乎律法的原则。主耶稣是按律法的要求担罪受死;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,乃是要成全律法(太五17)。我们相信主耶稣,在消极方面,满足了律法惩罪的要求;在积极方面,更因信徒里面生命的大能,使律法的义成就在随从灵的人身上(罗八4)。所以说,我们不仅不会因信废了律法,反而更是坚固了律法。

── 黄迦勒《罗马书注解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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