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徒行传第廿二章
廿二1. 保罗对众的称呼,与司提反所用的一样。我们假设在场的,有些祭司和公会的成员,大概也不会错到那儿了,因此用父兄的称呼;虽然保罗对公会说话时(廿三1)只简称“弟兄”。也许“父兄不过是一种对年长者的尊称而已。分诉一词一出,就引出主旨来(希腊文作 Apologia),这字在使徒行传这一大段中,重复出现多次(廿四10,廿五8,廿六
2. 路加说听众一见保罗开口,就更加留神了。不少分散各地的犹太人,不会说希伯来话,也不懂亚兰语,甚至一世纪最伟大的犹太学者亚历山大的斐罗(Philo),也不会念希伯来文的摩西五经(他却写了许多五经的注释)。保罗这时用他们本土的话来发言,是引人注意的妙法──甚至会带来一点同情。这细节写出来,更指证保罗是如假包换的犹太人了(腓三5)。
3. 保罗首先建立他是个忠贞的犹大人身份。他的自我介绍分三面:他的出生、早年父母的教养(尤其是母亲),然后是他受的教育(父亲及其他教师)291。这叙述方式十分重要,为要使人明白他下面说的话。他生在大数,却在这城生长,就是指耶路撒冷城。因此保罗很年幼就被带到耶路撒冷来了,他并不如一般人以为,童年及二十年在大数生长。但虽然他年幼离开大数,却必然保持与家庭联络,日后漫长的宣教士生涯中,第一次出阵就是到大数去(九30,十一25;加一21~二1)。他以作大数公民为荣。他成长的第三部就是教育,这里 RSV 的译法是错的,要重新把句子分开来:“……长在这城里,在迦玛列门下受教。”这样,迦玛列(五34)是保
4. 保罗的话,使他与听众们同一阵线,热心守护律法。这时他继续解释,他怎样更进一步,在宗教热心上超越听众们。他一向逼迫基督教会(这儿称为这道,参九2),甚至直到死地(九1)。这里保罗心目中想起司提反,在廿六10则指另指其他好些死刑(见\cf5 注)。有的信徒被下在监里,意下是后来被释放了的。从林前十五9;加一13;腓三6;提后一13,都证实这情势。
5. 保罗这样的宣称,有犹太官员的引证,是他们授权保罗执行这任务的,特别是从大马色缉捕信徒(九
6. 保罗这时自述大马色路上发生的事。这次记述补充了前面的记载(九3),说这行程是在正午(廿六13)。因此他见大光,不是夜间的幻影,这光比正午的烈日更猛烈,这也许是申廿八
7~8. 保罗倒在地上,听见天上有声音对他说话。字句与九
9. 保罗加插了一句似乎不相干的话,说同行的人听不明说话的声音,只看见大光。他们知道事态不寻常,但只有保罗才经历这从神来的启示。他们看见光,却没有看为耶稣荣耀的显现。他们听见声音,但只是一种响声,不知道是说什么话293。
10. 这段记载奇怪之处,在保罗加插一句问话主阿,我当作什么?294这表示出保罗在知道了自己一向的行径,又知道今后必须改换方向之时的惊慌失措。这里的主较之第8节的主,对保罗是否有更深厚的含义,并不清楚,不过,下面他继续说明主吩咐他该作什么,就必须有了不同的意义了。听众当然不会体认耶稣是“主”,但保罗已习惯了基督徒的说法,用字上也显出他自这次经历后,对耶稣的新看法。主的答话基本上与九6一样,对他至终的方向,只吩咐他该取的下一步而已(对比廿六16)。
11. 被强光照射,眼睛失明,保罗要同伴把他领\cs8进大马色去。同伴虽然也见大光倒地(廿六
12. 保罗追述的第二部份,写亚拿尼亚在他被召中的角色(九10~19)。这次,保罗对听众强调,亚拿尼亚按律法是个虔诚人(参路一6),他的敬虔为大马色人所公认的。不过,亚拿尼亚已成为信徒(九10),却缄默不提。
13. 亚拿尼亚的部份记得较简略,因这时是以保罗的角度叙述的。因此,这里没提亚拿尼亚见异象,只说保罗怎样被他访寻。下面的记载分开两部份,首先记述亚拿尼亚恢复保罗的视力(徒九17b、18)然后,为强调起见分开来记述亚拿尼亚传递主对保罗的任命,叫他受浸以示顺服;在徒九
14. 保罗视力得以恢复,印证亚拿尼亚对他说的话,确实是从主来的。字眼上强调我们祖宗的神呼召保罗,是向听众强调神旧约的启示,与透过耶稣的新启示的一贯性,这位神早已拣选保罗为仆人,祂的拣选和呼召,早在保罗应召以先(三20,廿六16)。为此,神向保罗显示了那义者,这字眼指耶稣是弥赛亚(三14,七52)。
15. 这启示的目的,是要保罗作见证人,将所见所听的向人传述,万人指犹太人及外邦人(九15,廿二21,廿六17,加一16)。因此,保罗这时受审,不只是被控污秽圣殿,破坏犹太教(廿一28),更重要的,是作为耶稣的见证人。
16. 亚拿尼亚略带责备的话,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?似乎有点突兀。希腊文这句可能只是说:“你打算怎样呢?”保罗要起来,就是立刻采取行动,接受洗礼。正如二38(参二21),浸礼表示,求告衪的名,相信耶稣,又象征罪得赦免──这里特别指逼迫的罪。保罗删去了接受圣灵一句(九17),在这段里并不需要提及。
17~18. 下面是保罗经历中的第三段,是这次记述中特有的。保罗回到耶路撒冷(九26~30),就进入圣殿祷告。在此我们留意,信徒仍到圣殿去祷告,也是耶稣基督向他们说话的所在。E. Lohmeyer 说得对,耶稣是圣殿的主(Edinburgh
1961)。保罗祷告之中,又见异象(十10;参启一10),耶稣再向他显现,吩咐他离开耶路撒冷,以保安全,因为人们不接受他为耶稣作见证。这次吩咐的历史背景,可参九
19~20. 保罗却分辩说,他正是犹太人应该听信的人,那曾经在会堂里监禁鞭打信徒的人,他们一定会肯听的。(RSV 的所有会堂在希腊文中,是没有根据的,这字是指“一个又一个会堂”)。不但如此,保罗在司提反被杀一事上的角色,是众所周知的。这里见证人一词,已开始有“殉道者”含义的用法了295。
21. 虽然有抗议,主的吩咐仍然特定,保罗离开,不只是为保守他自身的安全,更是达成神早先的心意,要差他到“万人”那里去,尤其是外邦人。徒九30提及有关保罗离开的“人之因素”。
22. 保罗的讲话这时被打岔,众不再想听下去了。事实上,他还未请到当前的问题核心,就是他污秽圣殿的控罪,上面已分析过,这根本只是引出基本问题的前题而已(参廿一
23. 人们扬起尘土,摔掉衣服,加强他们要求的激情。他们这种行动的背景,不大清楚。布鲁斯(Book p.445)说是兴奋所致。使徒行传其他经文提及跺下脚上的尘埃(十三51),是犹太人排斥外邦人的举动,也是信徒排斥犹太人的举动,因为他们拒绝基督,就从真以色列人中隔绝了。保罗在十八6抖下衣服的尘埃,也是同样道理。这样在这里人们摔掉衣服,为挥掉尘埃,也是表示视保罗为亵渎者,不再是真犹太人。还有另一可能性,就是以这举动代替了用石头把他打死,当时若不是兵丁在场,保罗必已遭此下场。
24. 不论情况怎样,千夫长决定唯有把囚犯带进营楼,才可以查明真相。也可能他的亚兰语不足以全明白保罗这番话的大意;又即或明白了字句说什么,也弄不出所以然来。于是他吩咐把保罗用刑拷问。罗马审问奴隶及其他疑犯的作法,是用一条带刺的皮鞭拷打,其上附有尖牙和尖刺;打在受刑者背上的可怖情况,就不难想像了。这种经验,比犹太式拷打和罗马的棍打(十六22,林后十一
25. 当保罗见兵丁的手势,就立即使出其王牌。用这种方法审问罗马公民,是不合法的(参十六37)。Lex
Valeria 和 Lex Porcia 是古代律法,禁止对罗马公民施这种毒打,甚至加脚镣也不可;Lex Julia 也重申此例,且各省公民有权向罗马上诉。在某种情形下,法官可以这样处治罗马公民,只是必须经过正式的审询。保罗当时的事例,显然是法律上有利于他一方(Sherwin-White pp.57~59, 71~76)。我们不知道罗马公民的身份怎样证明;但最低限度,这样正式宣称自己是罗马公民,已经可以把程序拖延了。
26~28. 负责拷打的百夫长立刻通知他的上司,上司便亲自来查询保罗。保罗自称是公民,引起千夫长的嘲讽。他花了许多钱才买得公民的资格。问题不是千夫长怀疑保罗的宣称,而是暗示此时此地人人都可摇身成公民!这权利已失去它的威风了。这里的银子不是指获取这权利的收费(其实并无费用),而是向各类官员贿赂的花费(Sherwin-White p
29. 于是那准备拷问保罗的兵丁,立刻停止行动(当然是千夫长吩咐的了),而千夫长本人也恐慌起来,怕自己违例行事传到上级耳中。路加藉此机会暗示罗马籍的信徒,也可以行使这项权利。
赫肯对这故事有所评议,认为千夫长在廿一37~40明明对保罗相当宽容的,竟在此提议拷问,令他大惑不解。此外,保罗没有一早提出自己的罗马籍身份,只说自己是大数公民,亦令他称奇。因此,他宣告这件事属虚构。路加加插了一段伪作的讲词之后,就把保罗宣称自己为罗马公民的情节,衬托这一段紧张生动的记述;这样,就摆明罗马当局人士根本不晓得保罗行径中,有何违法的地方(廿三
290 J. H. Moulton and N. Turner, A
Grammar of New Testament Greek, III (
291 See the similar pattern in
七20~22; W. C. van Unnik,Tarsus or
292 J. Jeremias, 'Paulus als Hillelit', in
E. E. Ellis and M. Wilcox, Neotestamentica et Semitica (
293 这区别可能反应在动词“听见”的用法,这里是带直接受格,指所听见的声音。而在九7则带所有格,指声音的来源。但事实上两者皆用于有关保罗所听见的(直接受格用于九4;廿六14。所有格用于廿二7),因此文法的区别可能并无意义。
294 西方版本的九6用同一词句。
295 See A. A. Trites, The New Testament
Concept of Witness (Cambridge, 1977),pp
296 Sherwin-White, pp
四 保罗在公会出庭(廿二30~廿三10)
千夫长只知道保罗与犹太人不对劲,但事情的实际原由,他仍不大了解。保罗的讲辞中,对当前的争端也并未提及。为了再探求真相,他召集了公会的人来见面。可是,这一回也没有听到犹太人的控辞,保罗一开口说明,就被大祭司尖刻的指责打断了。后来保罗再争取发言机会,就把会众分成两方面,他取了法利赛人相信死人复活的一方,这教义是撒都该人不接纳的。于是两派大起冲突,保罗陷于险境,再度从犹太人手中被抢救出来。
学者们对整个场合,十分困惑。使徒行传中,没有别的经文在历史真实性上,遭受这样强烈的质疑。有人觉得这场面简直不可能发生,只能解释是路加的神学手腕。他们认为路加暗地把保罗受审的关键,从污秽圣殿转移到基督教是否犹太教(法利赛式)的真正实现;路加又表示保罗的案件不是犹太法庭足以正确地判定的。这样,路加展示一个非历史性的局面;罗马千夫长召集公会,对保罗没有提出控案,保罗又认不出大祭司,法庭成员产生神学争辩,保罗竟占了不公平的优势。
这一连串的问题,有它真确的因素:路加的透视是对的,他知道问题的至终核心,不在保罗是否污秽圣殿,而是犹太教是否愿意容纳基督教,而事实上他们不愿意容纳,是由于种种不合理性的憎恨所趋使。路加作为一个历史家,在某种程度上,可能会把当时实况明确地阐释。其中个别疑难,下面会分别讨论。总言之,正因为这故事有作为历史的特异,就显明不会是路加这样的作者所创作出来的,若硬说路加为切合自己的目的而全部虚构,是难以令人置信的。
30. 罗马人拘留了犹太人控告严重罪状的人,又查不出控告罪的名堂来,就必须再加以详细的审查。千夫长要知道实情297,就把保罗解开了,好使他在审询大会中出庭。他的实际情况不大清楚,因为虽然路加知道罗马公民不能无故被绑。但记载中说他只被拘留了一夜,就解了捆锁。可见,保罗明明被拘留了,而且上了锁炼(廿六29),因此我们要假定即或罗马人受拘留,也可以受绑的。布鲁斯(Ants p.408)的看法大概不错,这一节就只是说保罗被提出监,上犹太公庭受审,别无其他含义。
接着的一个困难就是公会的集合了。约瑟夫(Ant 二十202)虽然说公会没有罗马政府批准,不得召集会议,这一点却有可疑之处了(Shewin-White p.54)。不过,无论如何,罗马政府也不可以吩咐他们集会。这里也许并不是指正式的大会,而是千夫长进行非正式的查询,想知道他该怎样向上级呈报这件案子。当时如果犹太当局认为不再控诉保罗,那末他就可以被释放的了。但一旦罗马当局参与了案程,又发现是牵涉罗马公民的事,那末他们就必须亲自处理。因此,千夫长向有关犹太领袖进一步征询。赫肯(p.640)不同意,他说征询该问圣殿负责人才对,不过案件较阔的层面,却似乎需要征询较阔圈子的人士;既然公会是处理任何犹太人事件的法庭,谘询他们也很恰当。又有人反对说千夫长在会议中不该在场(还有兵丁,廿三10),因为他们是不洁的外邦人。可是,不管第一世纪犹太人对洁净律例执行的程度如何,犹太人与罗马当局必须有接触,必然有洽当的程序。至于约十八
──《丁道尔圣经注释》